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1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创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2015﹞197号)等文件精神,深入实施全民创业行动计划(2017-2020年),加强创业培训管理,健全创业培训制度,规范创业培训行为,提高创业培训质量,提升创业培训效果,推进全省就业创业工作高质量开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创业培训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服务就业和经济发展为导向,以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和提升劳动者创业能力为宗旨,以提供优质创业培训为目标,加强创业培训管理,健全创业培训制度,规范创业培训行为,提升创业培训服务水平,大规模、规范化、高质量开展创业培训,增强创业带动就业效应。

  (二)重要意义。创业培训是培育劳动者创新精神、提高劳动者创业能力、实现个人发展和创造自身价值的重要途径,是激发劳动者创造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实现创业带动就业的重要手段。强化创业培训管理是促进创业培训工作有序开展的重要抓手,是规范创业培训行为的重要前提,是为劳动者提供高质量创业培训服务的重要保证。

  (三)工作目标。到“十三五”末,建成学员、机构、师资、教学、项目、资金管理为一体,制度机制健全、政策措施到位、职责分工明确的创业培训管理体系。营造出对象更为普惠、机构更为多元、师资更为专业、标准更为统一、方式更为多样、项目更为丰富、管理更为规范、资金更为安全的良好创业培训环境。有创业意愿和创业培训需求的劳动者都有机会获得高质量、标准化创业培训服务,创业意识大幅度提高、创业能力大幅度提升。

  二、推进措施

  (一)明确创业培训对象和内容

  各地要将具有创业意愿和创业培训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勇于投身创业实践的城乡各类劳动者(含毕业前2年的在校大学生)纳入创业培训范围,以大学生、农民、科研人员、城镇失业人员、留学回国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等群体为重点。以企业家精神和素质培养、创办企业和经营管理能力训练作为主要内容,重点围绕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等新经济模式和灵活就业新形态,针对创业者不同群体、不同创业阶段、不同创业领域等特点,开展有针对性的创业培训,提高创业意识、提升创业能力。

  (二)完善创业培训机构管理机制

  各地要依托高等学校、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创业培训(实训)中心、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网络创业平台等开展创业培训。结合本地区实际,对承担财政补贴创业培训工作的创业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创业培训机构)明确全市统一的基本条件,包括机构资质、专兼职师资规模、创业服务人员数量、管理规章制度、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内容。县(市、区)级或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县级或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条件公开、规则公开、自愿申报、平等竞争、合理布局、好中择优”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方式,综合考察基本条件和创业培训服务经验、学员培训后成功创业、提供后续跟踪服务等情况,确定创业培训机构,并与之订立培训服务合同。各地要建立创业培训机构备案库,并加强动态管理。县级或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应定期对机构备案库中创业培训机构实际条件、开展财政补贴类创业培训项目规范程度、守法信用等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对评估不符合要求的要限期改正,到期后仍不能改正的,退出机构备案库并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继续承担创业培训任务。

  (三)执行创业培训项目认定备案管理制度

  各地拟纳入财政补贴范围的创业培训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均须由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申请省级认定备案,经审核确认后方可实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或受委托的社会组织定期对省级认定备案项目进行复评,对未通过复评的项目取消省级认定备案。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终止省级认定备案项目实施,应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书面报告,该项目自报告确认之日起取消省级认定备案。省级认定备案项目因培训技术等原因涉及第三方诉讼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及时中止该项目实施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书面报告,根据诉讼结果,准予该项目继续实施或提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取消省级认定备案。对培训体系健全、效果显著,在全省具有广泛示范性、代表性的省级认定备案项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确定为创业培训示范项目,各地可适当提高财政补贴标准。省级认定备案项目的实施标准,不得低于备案内容。各地对降低标准实施项目的创业培训机构,应及时中止其项目实施资格,待达到标准后准予继续实施。

  (四)强化创业培训过程监管

  各地要严格执行开班申请、过程检查、结业审核三项制度。培训开班前,创业培训机构应向所在地县级或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未按规定申报或申报未通过的不予认可。培训过程中,县级或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应对培训计划执行、教学记录、师资教学、学员到课率等情况进行检查,指导督促创业培训机构规范实施培训,及时发现、制止、纠正、处理违规行为。培训结束后,创业培训机构应在规定期限内向县级或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培训学员花名册、结业考评材料等资料,并作为对创业培训机构进行工作考核和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同时申领《创业培训合格证》。县级或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上报资料进行审核归档,及时核发《创业培训合格证》。《创业培训合格证》信息应包括:证书编号、学员姓名、学员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培训时间、创业培训项目名称、证书核发单位、发证日期等。《创业培训合格证》由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印制,免费发放,各地不得以任何名目向培训学员、培训机构等收取证书相关费用。

  (五)规范创业培训实施过程

  实施培训对象甄选制度,完善创业意愿识别和能力短板诊断机制,创业培训机构应对学员的创业条件、创业风险及创业基本素质等进行评估,指导其选择适合的创业培训项目,提高创业培训针对性。创业培训机构对课程内容、师资配备、技术规范、教学管理、考核评定、教材选择等实施标准,均不得低于项目省级备案内容。各地与创业培训机构签订的培训服务合同中,应对项目实施标准予以明确并设定制约条款,对降低标准开展的培训,项目实施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照培训服务合同相关条款及有关规定办理。理论教学结束后,创业培训机构应为学员提供不少于6个月的后续跟踪服务,跟踪服务可以论坛、坐诊、上门服务、电话及网上咨询等各种形式进行。鼓励培训机构吸收或聘用具有企业管理专业背景和创业实践经验、熟悉创业政策的创业培训师资、创业导师投身跟踪服务工作。创业培训机构应建立学员服务记录,记录学员基本情况、参加培训、培训后就业创业以及接受后续服务等信息,纸质记录保存期不少于5年,电子记录应长期保存。建立培训主体报告机制,创业培训机构应定期向项目实施地县级或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项目实施、资金使用、培训效果、后续服务等基本情况。

  (六)优化创业培训师资建设体系

  各地要建立创业培训师资准入、退出机制,明确全市统一的创业培训师资基本条件。根据《〈江苏省创业培训讲师培训合格证〉发放暂行办法》,做好证书申领和发放工作。《江苏省创业培训讲师培训合格证》或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认可的创业培训师资培训合格证书是创业培训师资在本省范围内进行创业培训教学、参加省星级创业培训讲师评定等创业培训师资活动的必备条件。创业培训师资连续1年未进行创业培训课程授课或参与创业培训教学活动的,授课前应参加教学能力提升培训。不断扩大创业培训师资培养范围,支持行业专家、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创投风投机构人员等专业人士,通过培训成为创业培训师资,提升创业培训专业化水平。建立创业培训师资库,将本地区所有师资入库管理,跟踪了解师资参加培训、开展教学、后续服务、工作绩效、选拔成绩等情况。建立创业培训师资评价机制,定期对师资业务水平、工作绩效、学员满意度评价、遵纪守法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师资年度考核、评优选拔、中止或终止教学等的依据。制定创业培训师资长期培养计划,定期组织提高培训、研讨交流、观摩教学、讲师大赛等教学活动,提升师资业务素质和能力水平。探索建立创业培训师资的职业化发展通道。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探索建立省星级创业培训讲师等级与职称相衔接的机制,将师资年度考核结果、省星级创业培训讲师等级等与师资课酬挂钩。

  (七)规范使用财政补贴资金

  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城乡统一的创业培训补贴政策,明确补贴范围及条件,科学合理的确定补贴标准,并建立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按照统筹规范、集中使用、提高效益的原则,整合用于创业培训的各项补贴资金,统一纳入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安排专门经费,对项目开发、师资培养、信息平台建设等基础工作给予支持。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创业培训补贴工作流程,全面推行实名制管理,会同相关部门及时足额拨付创业培训补贴资金。加强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督管理,杜绝弄虚作假,骗取、冒领创业培训补贴的行为,保证财政资金安全。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推进落实。各地要充分认识加强创业培训管理的重要意义和积极作用,将其作为推进创业培训工作的重要手段,制定工作方案、健全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流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工作责任。

  (二)强化管理措施。各地要制定相应措施,加强参训学员实名制管理,对创业培训机构及师资进行动态管理,对项目进行定期评价,及时发现解决问题、总结推广经验,进一步推进创业培训工作规范开展。

  (三)强化信息建设。各地应建立全市统一的创业培训信息数据管理系统,开发数据汇总、统计、分析、对比、提取等功能,对学员参训、机构培训、项目实施、师资授课、跟踪服务等信息进行记录和动态维护,做到创业培训各项信息有据可查,保存完整。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