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的义务。违法猎捕、运输、交易等行为不仅有违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发展理念,更会受到法律严惩。近日,临朐法院就审结了一起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21年9月份至12月份,被告人陈某在某地山坡多处使用钢丝套、铁夹子、粘网等禁用工具和方法非法狩猎野兔、野鸡、啄木鸟、喜鹊多只。经认定,涉案动物均系国家保护的有益、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三有”陆生野生动物。因本案系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案件,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依照相关法律条文判决犯罪嫌疑人陈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人民币5000元,在省级以上媒体进行公开道歉,并没收作案工具。

为保护国家野生动物资源减少对生态平衡的破坏减少疾病传播风险民众应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自觉增强法治观念和环境保护意识积极参与生态文明建设以实际行动保护好生物多样性守护好绿水青山切勿为满足一时贪欲铤而走险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非法狩猎罪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罚金非法猎捕收购运输销售陆生野生动物罪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款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朋非法猎捕收购运输销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紧微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于那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如污染环境、侵害消费者权益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相关组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外,如果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检察院发现存在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消费者权益等行为,且没有前述机关或组织提起诉讼,或者前述机关或组织未提起诉讼的情况下,检察院也可以自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若前述机关或组织已经提起诉讼,检察院可以提供支持起诉的帮助。

原文标题:《以案释法 | 抓野兔、逮野鸡,非法捕猎是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