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黄河记者:郭吉刚
民警品尝野味、饮用茅台酒,一顿消费达到5688元却不付款,事后称“就餐系刑事侦查行为”,还将饭店老板刑拘。这一事件在网络上引发了广泛关注。9月15日晚,上海市公安局发布通报:针对群众反映“杨浦分局长白新村派出所民警于2017年5月办案期间就餐未付款”一事,市公安局党委高度重视,已责成督察总队、法制总队、杨浦分局成立联合调查组,全面查清事实情况。警方将根据调查结果,严格依规依纪依法进行处理。
“当时警方声称‘钓鱼执法’,要求我支付三万元罚款并未兑现,随后还将我拘捕。”尽管此事已经过去五年,饭店老板葛青松依然愤愤不平。得知上海警方成立联合调查组之后,葛青松长舒一口气,“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期待警方能够还我一个公道。”
民警带走饭店中的4条蛇,次日又来品尝高档蛇宴。葛青松是江苏南通人,2016年在上海闵行区虹梅路开设了一家名为“潮汕蛇庄”的饭店,主要经营蛇类菜品。饭店开业没几个月,2017年5月25日下午,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长白新村派出所民警夏某等4人来到饭店。据葛青松回忆,夏某到店后表示要检查消防设施,并询问服务员要了4盒软中华香烟,价值300元人民币。接着,夏某挑选了3条眼镜蛇和1条王锦蛇,总价值超过1000元人民币,但并未付款的意思。
“当时我恰好不在场,服务员给我打电话询问如何处理,因为觉得对方来意不善,所以没有向夏某等人付款。”葛青松告诉新黄河记者。夏某离开时表示第二天想要宴请领导,预订了饭店三楼的包房,计划晚上品尝野味。次日晚,夏某等四人如约而至,并让葛青松及其同事作陪。根据葛青松提供的菜单显示,这顿饭共计消费了5688元,包括椒盐大王蛇两条(每条3.5斤、3.8斤,售价1372元人民币)、热气牛肉、雪花牛肉、凉拌蛇皮、糟卤蛇段和眼镜蛇炖土鸡汤、花生米、时蔬,以及一瓶53度飞天茅台酒(价值2699元人民币),总计消费5688元人民币。
“席间夏某等人都喝了酒,然后表示昨天带走的蛇已经被扣押并移交给动物园,同时给了我一张盖有派出所公章的扣押单。夏某又称蛇餐馆属于灰色行业,这三条眼镜蛇可大可小,如果愿意支付三万元罚款便无事。我当场反驳说,我的蛇是经过人工驯养繁殖的,有合法来源证明。他听后非常生气,酒席气氛瞬间变得紧张。”葛青松表示,由于双方谈话并不愉快,他提前离开现场返回饭店宿舍,最终5688元的消费也没有得到支付。
饭店老板葛青松因涉嫌销售野生动物被判拘役4个半月,他对此表示不认可。他认为自己售卖的虽然是眼镜蛇,但是人工养殖的,有合法来源。至于有没有出售的资质,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是由上海市闵行区野保站和闵行市场监督管理局所管辖的,只有他们取证后认为涉及刑事犯罪了,才能由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转送闵行区公安分局,也不该由杨浦分局跨区办案。上海12345市民服务热线曾给葛青松出示过一张《回复函》,舟山眼镜蛇属于中国本土分布物种,不属于国家一级、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葛青松表示希望重新复查这起案件。
据上海宝山区人民法院的一份一审民事判决书显示,法院认定:民警夏某所吃野味、所喝茅台系当事餐馆老板宴请公务人员,这笔费用不应由民警承担,故驳回餐馆老板所有诉讼请求,而相关公务人员的涉违纪线索已移送。
不少法律人士均认为,民警的做法有诸多不妥之处,或涉嫌违法违纪,法院驳回当事人起诉也不合法。
北京市京鼎律师事务所的杜兆勇律师表示,本案的关键争议在于“侦查陷阱”是否可以使用,以及使用的范围。他认为,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并不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或毒品犯罪等严重犯罪范畴,因此并不需要采取侦查陷阱的方式来侦破此案。即使有人将其解释为“擦边球”,但这种行为已经超出了合理范围。如果真的消费了5688元,那么受到伤害的不仅是葛青松个人,还有全体14亿中国人民的朴素情感。因此,民事法院基本可以认定警察的行为违法,应该支持原告葛青松的诉讼请求。
另一方面,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的刘昌松律师则持有不同的观点。他认为,法院驳回起诉的理由并没有充分的理由支撑。虽然刑事侦查行为确实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但是当民警以个人身份到餐饮店就餐时,餐饮店提供的服务是典型的餐饮服务合同的民事行为,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法院有责任依法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驳回起诉的理由并不充分。就算原告确实因为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受到了刑事处罚,但是用餐和侦查之间并没有必然的联系。即使那天被告警察确实是在执行侦查任务,也不能成为侵犯执法对象利益的理由,更不能作为逃避承担民事责任的手段。此外,本案涉及的另一起刑事案件犯罪地在闵行区,但嫌疑人的居住地并不明确。一般来说,这些案件应由闵行区的公安机关管辖,但从公开的裁定书中并未看到任何相关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