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关于对重庆艾迪尚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堵塞营业场所消防通道的行政处罚告知书
当事人:重庆艾迪尚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
1. 娱乐经营许可证,编号:500105160259
2.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MAAC0R94X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肖可(被委托人)何静(性别:女,民族:汉,公民身份号码:51**************27)
住所(住址等):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街道金源路9号重庆君豪大饭店左侧裙楼第一层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本委依法查处的当事人重庆艾迪尚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堵塞营业场所消防通道一案,已于2023年2月16日立案,并于2月21日调查终结。现将本委拟对你(单位)所作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如下:
一、事实和理由
1. 2023年2月21日,本委执法人员潘晓(22000521025)、马清杰(22000521027)对重庆艾迪尚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该KTV一处应急通道被锁闭。
2. 在巡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该场所安全通道被封锁,并当场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3. 2月15日,执法人员对重庆艾迪尚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责人何静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
4. 经查,重庆艾迪尚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锁闭安全通道情况属实。
二、证据
1.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了2023年2月21时,本委执法人员潘晓(22000521025)、马清杰(22000521027)对重庆艾迪尚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开展例行检查时发现该KTV一处应急通道锁闭的情况。
2. 《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重庆艾迪尚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锁闭了一处安全通道的事实。
3. 重庆艾迪尚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被委托人何静提供的《营业执照》、《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以及《委托书》各一份,证明了重庆艾迪尚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合法资质;证明了何静受公司委托处理此次违规行为相关行政工作的合法资质。
三、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经本委审查查明事实属实,你单位存在堵塞营业场所消防通道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委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
四、履行期限和方式
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截止日期为XXXX年X月X日)到重庆市江北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办理行政处罚手续。逾期未履行的,本委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执行。
特此告知。
023年2月21日,重庆市江北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江北)文综罚告字〔2023〕3号。告知内容为当事人拟受到的处罚及其享有的权利。在规定的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或申辩意见。
经查明,当事人锁闭安全通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根据该法规第第一百零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口、疏散通道的。”的规定,当事人应受到行政处罚。
综合考虑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的情况以及受疫情影响娱乐场所经营困难等因素,当事人的违规行为并未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事后,当事人也积极整改,因此未构成情节严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本委决定责令当事人整改,并处以900元罚款。
若你(单位)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后向本委员会提出陈述和申辩。我委将在五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此外,你还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如果你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最后,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重庆市江北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3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