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辆被卖出去的宝马车,原车主竟雇人将其抢回。于是,几名受雇男子从山东省追着这辆宝马车,一路横跨3省,伺机作案3次后将车抢走。案发后,十堰市警方迅速破案,抓获7名犯罪嫌疑人。日前,郧阳区人民法院公布此案的一审结果,主犯因抢劫罪被判刑10年,其他几名参与作案的成员被处以相应的刑罚。
2018年6月9日晚,一辆行驶中的宝马车被一伙人开车前后夹击抢走。当晚9时许,一辆挂着山东车牌的宝马车从郧阳区谭家湾镇驶往郧阳区城区。途中,一辆现代和一辆帕萨特轿车一前一后强行将宝马车逼停。紧接着,从两辆车上下来几名男子,有人向宝马车内喷辣椒水,然后将车内4名驾乘人员拽下车。
突如其来的情况,让宝马车上的4人不知所措。紧接着,宝马车被几名男子中的周某和杨某开走,其余的人则驾驶着现代和帕萨特紧跟着消失在夜幕中。很快,宝马车上了高速,向山东省梁山县方向逃窜。
被抢的宝马车驾驶员是宣女士,车里载着车主李某、李某某、侯某等人,而他们4人对抢车的一伙人均不认识,但听出对方都操着山东口音。车主李某随即报警,警方的追捕行动迅速展开。与此同时,办案民警对车主李某等人的人际关系及详细事发过程展开调查。
原来,李某等4人于6月8日驾驶这辆宝马车从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驶上高速,先到了安徽省合肥市,然后来到十堰市郧阳区。事发当晚,4人先在郧阳区谭家湾镇吃晚饭,之后由宣女士驾车前往郧阳区城区找地方住宿,不料途中遭到抢劫。
为了抢这辆车,张某等人从2018年3月便开始策划,在此之前已伺机作案两次,但都没得手。该团伙部分犯罪嫌疑人指认抢劫来的车辆。从案发到找到犯罪嫌疑人,警方只用了不到3天时间。2018年6月11日,警方在山东省梁山县境内一商贸城附近将参与抢劫的杨某、周某、庞某抓获。当日15时许,警方在该县一民房院内将被抢的宝马车找到。7月3日,犯罪嫌疑人之一王某投案自首。7月11日,主犯张某在该县一出租屋内被抓。田某、刘某随后也被当地警方抓获。至此,参与抢劫的8名犯罪嫌疑人中的7人落网。
017年,山东男子马某(在逃)从当地的一次拍卖中买下这辆宝马车,之后卖给吕某某,吕某某又将车卖给李某。卖车前,马某就在车上加装了一套GPS定位装置,随时可以掌握该车准确位置。当年3月,马某找到张某,并指使张某雇人把这辆已转手卖给李某的车抢回来。
马某承诺,将车抢回来再次售卖的获利分给张某一半。随后,张某找到熟人杨某,谎称有一辆宝马车的车主欠了银行贷款,现在他受银行委托,将这辆车追回来,需要找几个帮手。
为了让杨某帮自己,张某承诺,只要把车追回来,参与行动的人每人可以获得五六千元报酬。很快,以张某为首的抢劫团伙迅速成型,成员包括杨某、田某、庞某、周某、王某和刘某。该团伙8个人中,除了王某35岁外,其他7名成员均为90后,年龄在23岁到28岁之间。
循着GPS信号,7名男子从山东追到十堰实施抢劫
该团伙部分犯罪嫌疑人指认抢劫来的车辆。
为了方便行动,他们还弄来了一辆现代和一辆帕萨特。循着宝马车的GPS信号,张某等人开车从山东一路追到江苏省诸暨市境内,因不熟悉路况,未能追上宝马车,只好放弃行动。
一个月后,张某催杨某再次行动。6月8日,杨某等人分乘两辆车,从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出发。为了确保行动成功,出发前,张某还买了4瓶辣椒水分别放在两辆车上备用。
6月9日凌晨,一行人追到安徽省合肥市,在一地下车库找到了这辆宝马车。但是,因为车库有人值守,杨某等人不敢下手,只好坐在车内等待下手机会。6月9日早上,李某驾车载着侯某等人从合肥出发经沪陕高速驶往十堰市郧阳区;而杨某等人则一路尾随。当天下午在谭家湾镇吃饭时进行简单部署后晚上9时许按计划将宝马车逼停实施抢劫。
当晚9时许杨某等人按计划将宝马车逼停实施了抢劫。他们本打算连夜赶回山东然而宝马车行至南阳路段熄火无法启动。杨某联系张某要求找拖车;张某与马某商量后转给杨某7000元钱并约定在兰考服务区接应。杨某联系拖车装上宝马车后继续往梁山县方向行驶6月10日凌晨4时许杨某与张某、马某等人在兰考服务区会合拖车在二人指引下将宝马车卸停在梁山县西环口附近一院子里破案后宝马车及车内物品被追回发还给李某等人经鉴定宝马轿车价值人民币24.5万元;而车内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4550元法院公布一审判决主犯因抢劫罪获刑10年对于所犯罪行到案后的张某等人很快交代了全部过程
郧阳区人民检察院已经将案件移交给检察机关,并对张某、杨某等人提起公诉。检察院根据抢劫罪、寻衅滋事罪等罪名对张某等人进行了指控。检察院认为,张某等人在实施暴力抢劫行为时,盗取了他人的财物,且数额巨大,这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因此,检察机关依法要求以抢劫罪、寻衅滋事罪分别追究张某、杨某等人的刑事责任。
经过法庭审理后,郧阳区人民法院最近公布了此案的一审判决结果。主犯张某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以罚款2万元;而杨某等人均因犯寻衅滋事罪而被判处1年至4年不等的有期徒刑。这一判决结果充分体现了司法机关依法公正地处理此类犯罪行为的决心和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