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十一”刚过,你为天猫成交额贡献了多少?一觉醒来,不少人的快递已经到了。可很多人收到快递满心欢喜,但也要额外留个心眼,因为你买到的“名牌”可能是“假货”!近日广州海珠区法院审理了几个相关案件,这背后到底藏了哪些“猫腻”?我们一起来看看~

案例一:无牌工厂生产假冒护肤品,获刑!自2018年6月起,黄某等六人受他人雇佣,在广州市某龙路的无牌加工厂内,在没有取得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生产假冒的面膜、护手霜。至7月10日,民警在上址抓获六名被告人,并现场缴获假冒的SKII、SHISHEDO、MEDIHEAL、我的美丽日记等品牌面膜10万余片,L’OCCITANE玫瑰皇后润手霜1260支,共价值人民币321万余元。广州市海珠区检察院于2019年3月5日向海珠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六名被告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在没有取得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生产假冒商品,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鉴于其均为从犯,且有坦白情节,适用认罪认罚从宽遂依法,分别判处六名被告人一年五个月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三千元至六千元,查获的假冒商品均予以没收。

案例二:从事假冒商品相关工作,获刑!王某等三人明知广州某仓库内储存商品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从事装货、卸货等搬运工作。后三名被告人在上述仓库工作期间被抓获。现场查获标有AHC、资生堂、innisfree、雪花秀等商标标识的各类护肤品共计1.3万余件,价值共计人民币66万余元。经鉴定,上述商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广州市海珠区检察院向海珠法院提起公诉,指控三名被告人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分别判处三人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均予以没收。本案中,被告明知他人实施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犯罪,依然为其提供运输等便利条件;其行为亦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但鉴于三名被告在共同犯罪中为从犯;且均犯罪未遂;到案后具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伪造或者变造注册商标标志、包装装潢;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侵犯商业秘密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或者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此外,《商标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规定: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