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近年来,我国政府一直在努力推进企业破产制度改革,但是由于各种原因,企业申请破产却遇到了很多困难。例如,有的企业虽然符合破产条件,但却被法院拒之门外;有的企业虽然申请了破产,但却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才得以解决。

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有很多,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审判力量不足。破产案件涉及到多部法规,如公司法、证券法等,对法官的要求非常高。此外,法院内部的绩效考核机制也对办理破产案件的法官不利。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政府需要加大对司法系统的投入,提高法官的素质和能力,同时还需要完善企业破产制度,为企业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破产服务。

“有的法官不想接破产案件。”新《破产法》对案件受理作出了相应的限期规定,但赵坤成发现,自己遇到的案子极少能在期限内立案。

一位有多年审理破产案件经验的法官告诉记者,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数量的减少,既有外部环境问题,也有法院内部问题。“一些法院的考核体系是以数量论英雄,办一个破产案件可能要花几年时间,这影响法官去处理企业破产案件的积极性。”在这位法官看来,越是没人愿意受理,问题就积得越多;问题越多,法院处理就越难。“这逐渐形成一个恶性循环。”

赵坤成说,按规定,只有上市公司、金融行业的企业申请破产时,才需要最高院批准。“但一些地方法院往往把破产案件再上报给上级法院。”“法院考虑的问题比较多,土地、人员,甚至还有企业是否假破产的问题。”

有人对立案登记制度的实施寄予厚望,希望借此解决这种问题。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王欣新在一篇文章里说,去年5月1日,《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立案登记制的司法改革大幕在中国拉开,但这两个文件都没有明确规定破产案件是否也实行立案登记制。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曾在公告中提出,破产案件不适用立案登记制的理由之一,是“破产案件受理后,债务人的财产和营业事务依法均由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均受到重大影响,故破产案件不适用立案登记制”。

赵坤成寄望于法院“破产庭的建立”,希望这能为僵尸企业破产打开一条通道。今年2月,全国部分法院依法处置“僵尸企业”调研及工作座谈会在杭州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杜万华要求,人民法院要建立清算和破产案件审判庭,加强破产审判队伍专业化建设。

赵坤成表示现在仅有深圳、佛山等地的法院有破产庭如果各地法院都建立了破产庭会有利于破产案件的受理趋势是好的但仍然需要一个过程在破产过程中国企很难给自己做主比如在破产路径选择上是清算还是重整?企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在这个问题上“较劲”得厉害去年他接手了一个案子一家央企申请破产就出现了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打架”的现象主管部门想清算地方政府坚决不同意:必须重整!

您好,根据我所查到的资料,为了解决国有企业破产问题,政府采取了各种帮扶救治措施,“借新还旧”,财政输血,甚至以政府信用帮助它们获得银行贷款。但是,政府介入在个案中或许有一定合理性,但大范围采用,就意味着破产的非市场化运作,造成了破产程序运转专业性不强,挤压了市场中介组织发挥作用的空间。

此外,赵坤成认为,在安置员工问题上,政府也要多些行动。比如,没有签合同的员工算不算国企员工?哪些人留哪些人走?员工欠薪欠保的问题如何解决?

赵坤成建议,政府应该在政策上做好支持,比如维稳预案的制定、安置补偿等。对于国企的破产,现在政府最应该做的就是从财政中拿出一笔钱,对下岗职工进行再培训,帮他们再就业。此外,李曙光认为,破产法已运行9年,还有与市场经济的发展不适应的地方。可以借鉴一些国家管理破产事务的经验,设立破产管理局。“建立破产管理局是国际上比较成熟的经验,它是专门处理破产问题的机构。”

您好,根据您提供的内容,我了解到国企改革专家、上海天强管理顾问公司总经理祝波善更关注的是僵尸国企是通过兼并重组,还是通过破产重整完成改革。当前中央拨款的1000亿元,应该给哪些企业先用?赵坤成说,在处理僵尸企业的问题上,千万不要从上到下下指标,通过上报的方法或许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