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作为国民经济支柱力量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要组成部分的国有企业,极大地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但是,在享受高速发展喜悦的***国有企业仍在不断接受市场风雨的考验和洗礼,特别是大量的涉讼、涉执案件,集中反映出社会转型期国有企业自身亟待有力的自身重塑和司法调整。
对此类案件的执行是法院执行工作中的一个难点,是“执行难”中最难啃的一块 “硬骨头”,是难解之题,但又是必解之题,因此,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依法调整、促进国有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仅是人民法院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落实“****”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同时也是人民法院树立科学发展观、服务中心工作和践行司法为民宗旨、构建和谐中原、实现中原崛起的迫切需要。鉴于此,郑州中院开展了针对涉及国有企业执行案件的专项调研。根据调查掌握的情况,并以涉及郑州市市属26家企业执行案件为主要考察对象,现调查如下:
一、涉国有企业案件的基本情况和主要特点
据不完全统计,涉及郑州市国有企业未执行案件共有1949件,占全部未执结案件总数的6.7%,涉案总标的额共计20多亿元。其中涉及生产加工型企业执行案件799件,占郑州市国有企业未执结案件总数的41%;涉及商业服务型企业执行案件540件,占郑州市国有企业未执结案件总数的27.79%;涉及科技开发、咨询型企业执行案件82件,占郑州市国有企业未执结案件总数的4.2%;涉及其他类企业执行案件528件,占郑州市国有企业未执结案件总数的27.1%。
其中涉及郑州市国资委管辖的26家国有大型企业诉讼案件243件,标的额115928万元,涉及执行案件220件,标的额82117万元,分别占郑州市国有企业执行案件总数和总标的额的11.3%和41%。涉案企业职工约5万人(个别企业未报职工人数)。资产负债率高于100%的14家,占市直国有企业总数的54%。涉及执行法院34家,其中郑州地区1 3家;执行涉及债权人254家(个)。郑州市国有企业执行案件总体呈现以下特点:
(一)国有企业诉讼、执行案件发生频繁,数量较大。近几年来,在我市两级法院每年受理的各类诉讼、执行案件总件数中,国有企业诉讼、执行案件一直占相当高的比例。国有企业“官司缠身”的现象十分突出,有的企业甚至在省市县三级法院均有案件,如涉及路桥集团公路工程公司有40件执行案件,涉及标的额4000余万元。
(二)各类合同纠纷特别是金融贷款合同、产品购销合同占绝大多数。合同纠纷是国有企业涉诉案件的主要表现形式。其中市国资委管辖的26家国有大型企业执行案件220件中,金融贷款合同纠纷84件,占38%。产品购销合同纠纷121件,占55%。合同纠纷的增多,反映出国有企业自身诚信度的降低和履约能力的不足。
(三)国有企业既是债务人又是债权人。大部分国有企业在诉讼、执行案件中,既有作为债务人的,又有作为债权人的,但作为债务人的案件数量居多,作为债务人的案件又以金融欠款案件居多。
(四)国有企业涉讼、涉执案件审理、执行难度大。具体表现在:这类案件涉及群体人数众多,矛盾易激化; 涉案国有企业大多偿债能力差,流动资金较少;涉案国有企业资产变现难;涉案国有企业债务数额巨大; 行政干预严重等。
(五)此类案件大多执行期限较长,一般系五年以上的积存案件。 涉及郑州市国有企业案件1949件中,五年以上旧存案件占到了90%以上。
(六)此类案件的债权人、特别是金融债权人大多存在消极、懈怠追偿债权的现 象。大多数的金融债权人有转让债权、出售债权的现象,在转让债权、出售债权后,长期不到人民法院递交相关材料主张权利,致使一些债权长期悬空。比如我院执行一庭某资产管理公司申请执行的23起案件,申请人长达数年未到法院主张举证,极大的影响了案件执行。
二、涉国有企业案件执行难原因分析
(一)企业自身偿债能力差
1、企业担保债务数量较多。此类案件共有106件,占未结案件总数的5.4%。企业以第三方向银行提供担保,因被担保单位不能及时还贷,使担保方被判连带责任。担保案件中,有的企业是自主行为,有的企业是在特殊的经济政策环境下,在特定时期带有行政指令性质的担保,有些系统的企业(比较典型的是外贸企业)在主管部门的指令下,企业之间互相担保、财产互相抵押,**系统内的企业财产涉及执行,担保额度超出自身承受能力,为担保和债务所累,为执行所困。例如郑州市物资集团公司内部的数个法人单位相互之间借款担保,导致几个企业均负债累累,无力偿还债务,并且惨淡经营,陷入恶性循环,产生新的债务。
2、货币偿付能力较差。此类案件共有590件,占未结案件总数的32%。涉案企业经营困难,没有足够的自有资金偿还债务,而厂房设备又是维持正常生产运行的最基本要素,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大多为金融机构,其要求往往是希望实物变现收取现金,对实物资产不愿接受抵债。
3、企业再生产、融资困难。由于银行收贷力度的加大,企业因种种原因不能按时偿还贷款,导致企业信用等级下降,再融资困难,资金链断裂,影响到流动资金不足和企业正常经营,造成恶性循环,无力再发展和扩大经营。
4、某些行业投资大,资金回收慢,回报率低,融资渠道主要靠银行贷款。个别企业因资产置换,转换经营模式,行业投资较大,资金回收慢,回报率低,影响到整体利润见效周期延长,获利能力下降。大部分企业还贷能力不足,至使还款延期,造成罚息、高息、息转本又生息越滚越多,企业不堪重负。
5、主要商业企业竞争加剧、效益下滑。在上世纪80年代,由于商业设施落后,政府为方便群众生活,鼓励企业自筹资金,利用银行贷款对旧的商业设施改扩新建,后来由于商业环境变化,背负历史包袱的老企业无法应对激烈的竞争环境,导致效益下滑,负担越来越重。
6、企业成本增加,经济效益下滑。某些企业由于受到国内外市场影响,原材料价格大幅上调,水、电、气等能源涨价,企业成本费用增加,加之设备老化,因资金不足、技改不到位及沉重的历史包袱,影响到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出现经济效益下滑局面,还贷能力下降。
7、连环债务(三角债)严重。此类案件共有186件,占未结案件总数的9.7%。有些国有企业有大量的应收款,但有些应收款存在争议等原因,不能作为到期债权执行,有的已成为坏账、呆账、无法收回。
8、转制不规范。此类案件共有58件,占未结案件总数的2.7%。部分国有企业转制、重组等改制行为不规范,原有债务落实不明,改制后的企业对转制、重组前的债务不积极配合法院执行,造成债务悬空。
9、企业职工社保统筹、离退休负担较重,无力经营。部分大型企业在职职工、离退休职工多达数万人,长期拖欠巨额社保等费用,职工无生产积极性,企业无力经营。
(二)国有企业资产变现难
国有企业的一些设备等动产设定抵押、老化、或者因专业性强市场流通困难,拍卖、变卖或者搬移交付都存在较大难度;土地大多为政府无偿划拨性质(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国有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不属企业自有财产),厂房等不动产附着于其上均难以变现。例如,河南省亚神实业集团公司的主要财产位于航海路的20亩土地使用权,因土地性质系国有划拨土地,评估价值2200万元,如果由法院由拍卖,仅出让金一项就需支付1300万元,但市国土局要按照市政府规定挂牌出售,否则不予办理土地产权手续。另外,土地上建有职工住宅楼一幢、厂房若干,职工住房和厂房不易分割,职工不让拍卖,对抗情绪激烈,导致整体资产无法处置,案件一拖就是五年之久。
(三)案件涉及人数众多,矛盾易激化,难以及时有效执行。执行国有企业不仅直接涉及到国有企业的发展甚至生存,而且直接关系到企业众多职工的切身利益,稍有不慎就极易诱发不稳定事件。执行实践中,众多的职工及其家属对企业债务不认可、对法院执行不理解,动辄围堵法院执行干警、干扰审判机关办公秩序、到党政机关**告状。据不完全统计,郑州市2005年执行工作中发生上述事件40余起,极大地干扰了法院的执行、影响了省会社会治安秩序。前不久,我院执行人员执行一国有商业企业,尚未开始执行,即遭到该企业职工围堵,执行公务证件被抢夺,执行工作无法开展。
(四)国有企业债务数额巨大。涉执国有企业债务少者数百万,多者动辄上千万、甚至上亿,靠“挤奶”式的执行方式难以有效、及时执结。如郑州电缆厂欠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一个案件标的额就有12851.62万元;某一国有企业和申请执行人达成还款协议,依协议规定全部还清欠款需要近50年时间。
(五)行政干预严重。特别是政府主管部门为了部门利益、地方利益动辄下文件,搞一些“重点保护”、“挂牌保护”等政策阻碍执行。例如巩义市,涉执国有企业387件,其中市政府“重点保护”、“挂牌保护”的就有100余家,仅靠法院一家之力难以执行。
(六)执行人员有畏难情绪。因为司法体制上的弊端(法院人事、财物严重依附当地政府)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多为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其他一些因素,致使执行人员甚至法院主管领导不敢、不愿对企业采取强制措施,从而影响执行。
(七)国有企业负责人法律意识淡薄。在现有体制下,大部分国有企业的负责人同时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者一定级别的县管、市管、省管干部,身份特殊,但平时疏于学习法律,对法院执行不理解、不协助,采取排斥、讲情等软硬兼施的方法对抗法律,对抗法院执行。例如,某一国有商业企业的领导,在法院对其依法执行时,煽动企业职工围堵法院办公场所,挂扯恶意诽谤内容的条幅,执行人员到办公室找其谈话,其以人大代表的身份对执行人员进行无理阻挠和漫骂,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
三、解决国有企业案件执行难的建议和措施
涉及国有企业的执行案件,特别是国有企业作为债务人的案件,是法院执行工作中的一个难点和焦点,考虑到国有企业在社会和经济发展中的地位突出、责任重大,对社会稳定的影响,以及目前人民法院工作的形势要求,建议在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和加大法制宣传教育力度的前提下,在执行中做好以下工作:
(一)解决国有企业案件执行难的要坚持两个原则
1、以在党委领导、政府协调支持下发挥人民法院主动性原则;考虑到国有企业的重要性、特殊性,执行中一定要积极向党委汇报、向政府通报案件的情况,征得党委领导、政府协调支持,实行区别对待。对有条件执行的案件,包括达成和解和部分履行,要采取所有可以采取的措施,尽快执行,限期执结。不能执结的案件,应对企业进行分析研究,区别对待,不能盲目采取执行措施。
2、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原则。考虑到企业的特殊地位,一定要做好执行预案,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以寻求支持,在依法执行的前提下,注意社会效果,做到案结事了。
(二)处理好五个关系:
1、依法执行与慎重稳妥的关系;当事人在法院执行中一律平等,但国有企业是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因此,在依法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处理得更为慎重一些,工作方案更周密一些,工作方法更稳妥一些。对于人民群众息息相关的企业如煤气、自来水、电厂等一般采取动态查封。
2、加大执行力度与依法文明执行的关系;法院在加大执行力度的***要考虑到企业的实际情况,坚持依法、规范、文明执行,讲究执行方法,不能因执行案件使正常生产的企业停产停业。
3、提高执行效率与掌握执行节奏的关系;在执行中严格执法与落实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政策相结合,在“保存债权、依法扶持”的前提下,很好地掌握执行节奏,给正在改制、脱困、寻求生机的企业一个合理的生存与发展空间和基础,力求在发展中实现债权。
4、做好法制教育与做好疏导协调的关系;国有企业困难有其历史背景和社会原因,执行中不能就案办案,草率从事,要了解掌握好执行案件背后的深层次的原因,因势利导,做好疏导、协调工作,努力化解矛盾。还要做好法制宣传,向其讲明法律法规,促使其“放下包袱、开动机器”自动履行,又要向其做好解释和政策宣传,陈明利弊。对党委关注的企业,要多汇报,多出点子,多听意见, 在党委领导、政府支持下圆满执行案件。
5、深入调查研究与开展司法建议的关系。要加强与企业的联系沟通,了解经济发展动态、改革开放趋势、企业运行规则,对其问题主动提出司法建议,对困难企业多提供法律咨询,使企业依法治企,增强自我保护和风险防范,健全制度、堵塞漏洞,减少预防新纠纷的产生。
(二)采取九条措施:
1、采取先易后难、先小后大的方式妥善处理企业财产。 对有能力或有部分能力还债的企业采取先易后难、先小后大的方式,保留其主要资产、处置其次要资产,保留其生产经营必需的设备、房地产,在不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前提下,首先对一些难度较小、标的额较小的案件,依法处置其部分资产及时变现以执结案件。对有能力还债拒不还债、恶意拖欠债务的企业,加大执行力度,运用一切合法措施,强制执行其财产,及时变现,及时结案。对阻碍执行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煽动群体闹事、**的责任人依法采取司法建议书和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一律追究其相关责任。
2、拓宽执行结案的方式。在采取各种法律规定的结案方式的基础上,根据诉讼法原理和实体法精神,借鉴各地法院行之有效的做法,大胆创新,拓宽执行结案的方式,力争在合法、高效的前提下执结国有企业涉执案件。
3、优化配置执行资源,实现案件动态管理,切实排除地方、部门干扰。对于地方、部门保护主义严重以至于影响执行的案件,发挥人民法院“四统一”的管理优势大胆运用指定执行、交叉执行、提级执行的方式 ,优化配置执行资源,实现案件动态管理,切实排除地方、部门干扰。对既有债权、又有债务的涉执企业案件,要适时进行调整对照,能对冲得对冲,能用债权抵债务的救及时折抵,尽量一揽子解决。
4、扩大执行裁决权,强制一部分恶意逃废债务的债务人承担义务。对于一些借改制恶意逃废债务的债务人,大胆扩张执行裁决职能,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追加、变更被执行主体条件的,依法追加相应的义务主体。债务人有到期债权的,也可帮助收回债权或以债权抵债务,也可在行业之间、企业集团内部互相冲抵下属企业的债权债务。对一些国有企业以公司法整体改造为国有独资公司或企业通过增资扩股及转让产权,将企业整体改造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由企业职工买断企业产权将原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制的;企业向其职工转让部分产权由企业和职工共同组建股份合作制的;企业通过职工投资增资扩制改造原企业的;执行中被执行企业被兼并的;被执行企业被出售的;被执行企业债权转股权等情形,可由执行机构的裁决组织依据实体法和程序法依法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强制一部分利用法律逃废债务的企业依法承担法律义务。
5、采取“以债权转股权“方式。对产品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有市场、能回笼资金的企业,采取“以债权转股权“方式,由申请执行人参与经营,共同发展,为国企资产重组创造条件;
6、采取执行其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劳务抵债的方式。对确无有形资产可供执行,但有享有声誉的产品品牌、专有技术和对外投资等无形资产的企业,可以转让无形资产方式清偿债务;对债务人具有某种劳动技能、管理技能而又恰为债权人需要的,可适用劳务抵债。
7、采取强制管理的方式。对债务人虽有财产,但无法转移所有权且存在毁损或贬值危险的,可委托他人强制管理,用对债务人财产使用经营中的收益清偿债务;
8、采取强制破产、强制清算的方式。对已停产、歇业或者被吊销但一直未清算的企业,由执行机构裁定其义务主体限期清算,以清算财产履行法律义务。对发展无望而又负债累累的债务人,告知债权人通过破产程序一揽子解决,尽量减少债权人损失。也可以借鉴国外一些做法,由法院依职权宣告其破产,尽快进入破产程序,实现债权的公平受偿。
9、采取债权回购或进行缩水还贷的方式。以企业为主体,政府部门加以协调,取得债权人的理解和支持,进行债权回购或进行缩水还贷或者以国企现有的有效资产进行再融资贷款,采取借新还旧的方式,统一处理债权债务,逐步消除涉执案件。
责编/小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