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周炳文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虽然金银管理条例规定金银买卖必须由中国人民银行办理及收购,但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目前实行的金银管理政策已不禁止金银的市场流通,而是实行开放的政策。原告主张被告的代理行为违规缺乏依据;原告也无法证明被告代理个人黄金交易业务依法需经国务院银行监管机构批准或备案。上海黄金交易所明确允许被告进行代理个人黄金交易试点,应视为对被告的授权。因此,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周炳文先后将121.5万元汇至被告账户内作为交易保证金,被告收取这些款项后,由原告在被告黄金交易部使用上海黄金交易所二级交易系统进行黄金T+D交易。截至2008年7月11日,原告的保证金仅剩40124.93元,被告之后返还原告38000元。周炳文起诉要求黄金公司退回尚未返还的117.7万元及利息。
周炳文,在判决后明确表示将提起上诉。他认为,虽然综合类会员代理个人黄金交易的现象普遍存在,但这种交易方式并未受到法律明确的规范;此外,上海黄金交易所授权被告进行“试点”操作也缺乏法律依据,且未经相关部门的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