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6日,北京市民杨晓陆因转基因大豆进口问题向农业部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草甘膦除草剂“农达”的毒性结论是否源自孟山都提交的文件。这起案件在北京市三中院开庭审理,历时近四个小时。原告和代表律师发表长篇辩护词,被告农业部坚称孟山都毒理学试验报告是商业机密,请求法院驳回上诉。
此前报道,去年中国人进口的转基因大豆达到7140万吨,其中含有草甘膦残留。草甘膦毒性问题成谜。农业部曾回应称:“代谢试验表明草甘膦在体内无蓄积性,能较快地从体内排出;‘三致’试验结果表明该产品无致癌、致突变和致畸性。”然而,杨晓陆要求农业部确认此种结论源自孟山都提交的哪个文件、依据何毒理学试验报告,还是农业部自己总结的结论。农业部以商业机密为由拒绝公开。
这次庭审在北京三中院26号法庭进行,审判长是一位年轻女法官。在法庭调解环节,她询问了几个问题,并牵出了起诉前的信息公开申请的一段漫长的交涉过程。原来,在起诉农业部之前,杨晓陆已向农业部提交信息公开申请。2014年7月,他获得农业部《信息公开答复书》确认:“草甘膦除草剂‘农达’‘三致’试验结果表明该产品无致癌、致突变和致畸形”与“农达‘环境质量影响对大气、水、土壤、植物和生态系统的污染和影响’:...在生物体内易排出,无积蓄现象。”
杨晓陆表示:“我们想知道的是这是孟山都为农达除草剂申请农药登记时提交的文件中清楚无误描述的结论还是农业部对孟山都提交试验报告所作的结论。”因此,他再次提交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孟山都农达除草剂在1988年申请农药登记时,孟山都提交的确认草甘膦“原药急性经口毒性为低毒;亚慢性及慢性毒性试验结果表明,该产品毒性较低;代谢试验表明草甘膦在体内无蓄积性,能较快地从体内排出;‘三致’试验结果表明该产品无致癌、致突变和致畸形;每人每天允许摄入量0.1mg/kg bw”的孟山都文件未经删改原件的扫描件。这正是他起诉到农业部请求法院驳回的诉求。
农业部于2015年6月11日发布的《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农公开(农)〔2015〕20号】回复表示,孟山都申请农达除草剂农药登记时提交的有关毒性学试验结果资料已经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归档保存,申请人可前往该所查阅。因此,杨晓陆等三人于2015年6月17日以特快专递方式向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函和申请表。
然而,法院在调查“农药检定所”的身份时,农业部代理律师称其为农业部下属事业单位。法官进一步询问后,提出了农检所进行信息公开申请是否合法的问题。农业部代理律师回应称,这是原告的理解有问题。原告杨晓陆当场反驳说:“不是我们多事,是他们让我们申请信息公告,我们只能按他们的要求来做。”
随后,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在2015年7月8日回复的信息公开申请中表示:“我所不是行政机关,不具备政府信息公开主体资格。你们可以与我所药政处联系查阅相关信息公开资料。”收到回复后,杨晓陆与该所药政处孙艳萍联系约定,杨晓陆、李香珍二人前往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查阅资料。
在法庭上,杨晓陆介绍了查询过程。当时药政处孙艳萍先拿出两张《农药登记信息公开资料查阅须知》,要求他们签字。该《查阅须知》第三、第四条内容如下:三、查阅过程中请勿拍照、摄像、录音、复印。杨晓陆表示:“农检所拿出一堆厚厚的资料,不准复印不准拍照,甚至连录音都不行。这是故意设置障碍,另外,他们所看到的文件几乎每份文件的抬头都有很大一个(经电脑处理形成的)黑方块,遮住抬头的几行文字。我们无法获得毒理学试验报告的真实情况。”
农业部代理律师称,这是与孟山都多次沟通的结果,毒理学报告有条件的选择公开。然而,杨晓陆认为农检所设置重重障碍,消费者无法了解真相。消费者有权获得证实这种真相的法律有效证据:农业部提供的有关文件未经删改的扫描件复印件。因此,他起诉恳请北京市第三中院支持行政诉讼诉求,裁决下令农业部向他们提供上述文件未经删改扫描件复印件。
至于商业秘密问题,实际上在这个环节,农业部并没有直接以“商业秘密”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而是选择迂回的方式。然而,在农检所环节设置了各种门槛。
杨晓陆起诉农业部案庭审全纪录:农业部承认草甘膦有毒主张商业秘密不公开孟山都支持。在庭审中,农业部种植管理司的一位处长出庭证实:原告总共有过多次的信息公开申请,我们与孟山都多次进行沟通商量,因为这可能涉及到商业秘密。因此庭审又回到了一个焦点为问题是商业秘密。原告代理律师融关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松认为,被告多次向孟山都请示、商量,基本上孟山都让农业部怎么做农业部就怎么做,而且是农业部主动向孟山都提及这是否存在商业秘密的问题,“孟山都向你们提交登记文件时,有没有与你们签订过保密协议书,如有,请出示。如没有,你们是怎么知道涉及商业秘密的。”
如果按照农业部处长的供述,其是先发函询问试验报告是否涉及商业秘密,孟山都不允许农业部公开农业部才拒绝公开。但是回顾孟山都此前答农业部的函,其中并没有提到商业秘密的字眼。而农业部的代理律师则是通过法律来寻找“商业秘密”的依据。该代理律师辩护时称,主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管理条例、反不正当竞争法,孟山都的试验报告涉及到商业秘密。原告杨晓陆和代理律师杨松针对这些法律又进行了全部的批驳。这里不再多述。具体见第一次庭审纪录:《北京市民起诉农业部案庭审全纪录:农业部承认草甘膦有毒主张商业秘密不公开孟山都支持》。
值得一提的是,原告提供的证据有美国环保署对于草甘膦毒性的认定、以及世卫组织的致癌性认定、国际组织起诉孟山都等证据材料。农业部代理律师称,美国环保署对草甘膦毒性的认定是有变化的,而世卫组织的致癌性只是一家之说,国际组织的起诉宣言尚未有国际法庭的审判。
被告对农业部代理律师的说法提出了反驳意见:“1991年美国环保署已经证实草甘膦不具有致癌性,而在1985年该机构则承认草甘膦具有致癌性。农业部在1988年接受孟山都的草甘膦登记,但在农药登记时却表示草甘膦不具有致癌性,这只能说明存在隐瞒行为。此外,农业部代理律师还提到,尽管世卫组织认定草甘膦具有致癌性,但仍有其他组织持有不同意见。然而,问题的关键在于,我们不能等待所有组织都认定草甘膦具致命性后才接受,而应该要求生产商首先证明其产品的安全性才能进行推广。”
在最后的辩论环节,杨晓陆指出:食品安全事关十几亿人民的生命健康和民族繁衍。以“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向消费者公开证明产品安全性的事实证据,这种托辞是无法容忍的。何况,这件事关乎到十几亿国民的食品安全和生命健康,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居然还要看孟山都的意见行事。在有权依法公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农达”农药登记文件的情况下,却屈尊去请教孟山都,将孟山都的利益和意愿置于国家法律和政府管理职责之上,这无疑是对国家尊严的侮辱。
目前本案尚未当庭宣判,我们将继续关注【转基因观察】(微信公众号:zhuanjiy),作为中国最大的民间转基因问题研究社区,我们将为您搜罗报道最新的转基因新闻,一切为了公众的知情权!这里有许多您不知道的真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