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2001版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因与修订后的民诉法及后出台的民诉法司法解释存在不匹配问题,多年来一直处于尴尬地位,终大幅修改、重新公布,并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称“新证据规定”)共100条,仅保留原证据规定11条,其余条款修改、删除、新增。京凯民商事团队将以证人证言、鉴定制度、电子数据证据、自认制度、书证提出命令、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为内容,分别详细解读。对证人的询问,对证人证言的质证是庭审中最精彩的部分之一。新证据规定涉及证人的共12条,本文以新证据规定、民诉法、民诉法司法解释的法条为基点,结合实践,以问答形式,详解证人证言实务问题,提供使用证人证言做证据的实操手册。
1.新证据规定对证人有哪些新规定?在证人宣读保证书,证人虚假陈述的罚则上有了明确规定。对证人资格、证人申请、证人作证费用、证人法庭陈述、询问证人等在民诉法及民诉法司法解释基础上进行细化。
2.谁能成为证人?单位和个人都能成为证人,有作证义务。证人须能正确表达意思,其不等同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证明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的待证事实。证人须知道案件情况(民诉法第七十二条和新证据规定第六十七条)。
3.单位的证明是证人证言还是书证?有争议。在(2017)最高法民申1047号案件裁判中,认为是证人证言,也有观点认为是书证。单位证明应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法院可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拒绝的,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该规定赋予法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要求有关人员出庭的自由裁量权。实践中,单位证明是否有负责人、制作人签名,要求相关人员出庭接受质询也是律师对单位证明的常规质证意见(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
4.如何申请证人出庭?申请主体:当事人及代理人。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手续:提交申请书,载明证人姓名、职业、住所、联系方式,作证主要内容;作证内容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及证人出庭必要性(新证据规定第六十九条)。
5.法院什么情况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什么情况依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当事人举证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之一。如果诉讼一方申请证人出庭,法院会要求证人出庭作证,接受审判人员和当事人的询问。 如果确有困难无法出庭作证,证人必须以自己名义向法院提交申请书,在申请书中载明不能出庭的原因。 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证人以书面等方式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根据《证据规定》第68条第1款,人民法院应当要求证人出庭作证,接受审判人员和当事人的询问。在一定情况下,证人在法庭审理前的调查、询问程序中陈述的证言具有与庭审中陈述同样的可信性。
但是,如果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作证,如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申请以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的,可以不出席庭审活动。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费用包括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属于直接损失的范畴,而误工损失则属于间接损失的范畴。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赔偿时,应当提供有关证据。
如果证人故意作虚假陈述,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妨碍证人作证,或者在证人作证后以侮辱、诽谤、诬陷、恐吓、殴打等方式对证人打击报复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对行为人进行处罚。
证人证言的局限性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证人证言的主观性较强,容易受到证人自身因素的影响,如情绪、态度等,从而导致证言的不准确或不完整。
2. 证人证言的客观性较差,因为证人无法直接感知案件事实,只能通过间接证据来推断案件事实,这就导致了证言与实际情况之间可能存在差异。
3. 证人证言的时效性较差,因为随着时间的推移,当事人的记忆可能会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原先提供的证言与实际情况不符。
4. 证人证言的证明力较弱,因为证人证言只是民事诉讼中一种证据形式,而且与其他证据相比,其证明力较低。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建立完善的权利义务制度和传唤制度;加强对法官对证人证言的重视程度;加强对赡养义务和遗嘱见证人的证明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