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昭通人民广播电台《大家说法》---解读《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主持人是安然,嘉宾是昭通市民政局社会事务和儿童福利科工作人员朱雨佳。该节目在2021年1月1日颁布实施的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编中进行了解读。其中,首次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优良家风写入法典,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法典的一重要体现,体现了立法者对于婚姻家庭关系中道德伦理规则的尊重,有利于鼓励和促进人们培养家风,提升社会整体风气。还完善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和重新确立了离婚财产分割照顾无过错原则,可以说这是出轨、家暴等重大过错方的“大杀器”,是无过错方的重大福音,有利于弘扬社会正气和培育良好社会风尚 。

婚前购房的情况可以分为以下几种: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买房,支付了全部房款的,为个人婚前财产;若婚前一方贷款买房的,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双方离婚时,产权登记一方应对另一方就共同还款支付的款项及其对应财产增值部分进行补偿;若为婚前双方出资购房的、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其所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余按出资情况按份共有。

父母赠与的情况也有所不同:若婚前,一方父母为子女全款买房,结婚后取得房产证并登记在该方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出资全款买房,房屋登记在对方名下的,除非能够证明出资方父母明确表示向其子女配偶一方赠与,否则视为对双方的赠与,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例如:2012年3月14日,被告周某某因做生意需要向原告王某某借款人民币5万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被告杨某与被告周某某于2006年2月13日登记结婚后因性格不和无法共同生活于2013年1月8日离婚并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原告王某某以周某某、杨某为共同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周某某、杨某连带清偿其5万元借款及其逾期利息。经法院认定该债务系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且用于共同生产经营因此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请。

《民法典》中新增了30天的“离婚冷静期”并新增离婚法定情形有效防止一方恶意拖延;同时还明确了离婚补偿对离婚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探视等均作了新的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若双方又分居满一年则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应当准予离婚分居期的设置让确已破裂的感情及时止损我认为这正是民法典对于每一个公民婚姻家庭权利的温情守护。

离婚后子女的抚养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根据法典的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应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以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2021年审理的真实案例为例,男孩磊磊(化名)在2016年被南京某医院确诊为患有节细胞神经母细胞瘤,那时他才3岁。这是一种罕见恶性肿瘤,死亡率非常高。然而就在磊磊确诊两个月后,他的父亲吴某向妻子曹某提出了离婚。考虑到儿子的病情,曹某多次恳求丈夫不要离婚,但在吴某的坚持下,两人最终于2016年10月协议离婚。根据离婚协议,磊磊由曹某抚养,吴某支付抚养费并承担磊磊50%的医疗费用。经过坚持治疗和妈妈的细心照料,磊磊的病在医学上痊愈了。

时隔五年,2021年3月,吴某将曹某诉至法院,要求变更儿子的抚养权。这一时间间隔与《底线》剧中相同。曹某于2017年再婚,并在2018年给磊磊生下一个弟弟。吴某称,曹某经济条件不好,而且又生了一个孩子,他认为自己有更好的居住条件和更充裕的精力,有利于磊磊的身心健康成长。而曹某则感觉到十分委屈。她觉得,儿子生病期间都是自己在照顾,甚至化疗的时候都是自己一个人陪着,度过了生命中最艰难的一段时光,双方之间有着难以割舍的母子感情,磊磊不能离开自己。此外,她认为自己家庭关系稳定和谐,家人相处融洽,完全能为孩子提供良好的教育、生活环境。

承办法官多方走访,了解孩子真实想法和生活情况后,驳回了原告吴某的诉讼请求,磊磊的抚养权归母亲曹某所有。而后,在去年“六一”儿童节前,曹某将一封感谢信和锦旗送到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在感谢信中她将孟如歌法官称作孩子的“美丽的守护神”。她告诉孟如歌自己收到了判决书,并称这是“我们家收到的最好的儿童节礼物”。而磊磊也用稚嫩的笔迹,在一封短信中祝阿姨(法官)天天开心。

民法典新增该规定,保障了离婚后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辈的探望权,既尊重了基本人情,又符合我国传统家庭伦理及善良风俗,是值得肯定的。

原《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如果双方无法达成协议,那么人民法院将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进行判决,同时要兼顾子女和女方的权益。然而,《民法典》在这条规定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增加了一个“无过错”条款。我认为这个新条款属于离婚损害赔偿的兜底条款,这是立法的进步,也是社会公平正义的体现。

以王某和李某的案例为例:在他们婚姻存续期间的近10余年里,丈夫李某经常殴打其妻王某。王某于2014年2月提出离婚,李某为挽留妻子,于2014年2月20日向王某出具书面保证一份,内容为:本人今后一定做一个好丈夫,保证不打骂妻子,无论大小事情都要和妻子商量,勤俭节约,保证不做对不起妻子的事情等等。然而,在2014至2021年间,李某多次殴打妻子,致王某多次受伤就诊,并多次报警。王某不堪忍受,于2022年向法院提出诉讼离婚。

法院调查后认为李某经常性对王某实施家庭暴力,对王某及其子女的身心伤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考虑到双方财产均为共有,法院判定李某在夫妻共同财产中应占的财产份额中承担赔偿责任。这一判决体现了《民法典》新增的“无过错”条款的作用,即在判决离婚损害赔偿时,要充分保障无过错方的权益。这也是立法对婚姻家庭关系的保护和社会公平正义的体现。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收养的内容主要进行了6个方面的变更,具体如下:

1. 取消了原《收养法》中“不满14周岁”的限定,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就可以被收养;

2. 放宽了收养人的条件,规定有一名子女者可以收养一名子女,并且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这样的修改也契合了国家正在实施的三胎政策;

3. 对于单身收养的问题,原《收养法》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法典将其修改为“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即收养人可以是男性,也可以是女性,该规定体现了男女平等;

4. 对于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问题,原《收养法》规定须夫妻共同收养。法典增设了配偶单方收养的规定,“配偶一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被宣告失踪的,可以单方收养”,个人认为是比较人性化的修改;

5. 2017年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规定,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修改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相应地把“收养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修改为“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突出了法律的严禁性;

6. 新增了外国人可以在国内收养子女的涉外条款,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收养人应当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其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并与送养人签订书面协议,亲自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方可办理。本人认为民法典针对涉外收养关系所作的规定,很好地对接了涉外收养关系,是民法典对涉外民事关系具有一定调整效力和影响力的一大体现。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编撰实施,实现了婚姻法和收养法内容的法典化,完善了我国婚姻家庭制度,回应了社会生活和司法实践的难点问题,体现了尊重婚姻主体和维护社会稳定发展的需要。让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走进百姓生活,号召更多人尊重婚姻、经营婚姻、守护婚姻,为营造文明和谐的家庭和社会环境贡献出自己的一份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