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网涉嫌垄断问题的争议点包括:知网是否拒绝向个人用户提供查重服务,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
2022年5月13日,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公告称,“近日,市场监督总局根据前期核查,依法对知网涉嫌垄断行为立案调查。” 2022年12月26日,市场监管总局通报这起垄断案的处罚结果,知网因滥用市场地位被罚8760万元,系上一年度销售额5%。
知网拒绝向个人提供查重服务是否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目前各界的主要争议点在于,此行为是否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但该讨论显然预设了一个前提,即查重服务理所当然地属于一项市场经营行为的盈利业务。对此,笔者认为,查重服务属于行政事务,应由教育部管理。
从上述教育部发布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可以明确,教育部将论文查重和论文查重方法的要求以抽象行政行为的方式向社会予以公布并纳入行政管理范围。据此,学位授予、学术不端查处及其所涉的查重服务,应属于行政事务和公益性公共事业服务。
北京大学撤销于艳茹博士学位事件中,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首先明确案由,即该案属于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8条,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授予。北京大学作为学位授予机构,依法具有撤销已授予学位的行政职权。因此,北京大学向于艳茹作出的《撤销决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行为。
此外,个人论文查重属于公民需求的公共服务。如果个人不执行教育部针对学术不端行为实施的行政管理职能和具体的行政要求,将无法通过论文审查,并获得相关学位证书。此类要求与银行开户验证用户的身份证信息、公民因工作等原因需要公安部门提供公民的无犯罪记录的公共行政服务类同。因行政管理而导致的公民需求的公共服务,应由行政部门管理和提供,并严格以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形式规范此类服务的管理行为和收费标准。
公共产品来源于西方公共经济学概念,主要是指在消费上同时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产品。
查重服务符合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特征,因此应由教育部出台相关政策,指定相关公益类事业单位具体管理此类业务,既可以免费向社会公众提供服务,也可以制定收费标准向个人用户提供适度收费服务。
未经许可登载论文供用户下载受著作权法规制。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或者信息网络传播其作品。
知网下载论文是否构成侵权,这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53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知网提供向用户收费下载论文服务是引起作者极大争议的服务事项。即使作者本人下载论文仍然需要支付不菲的费用,进而引起作者极大反感,成为社会热点。知网提供收费下载论文的行为系典型的以商业为目的的经营行为,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形下,可构成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著作权侵权的行政违法行为,主管著作权的部门可介入查处 。
另外,《刑法》第217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即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一千张(份)以上的;(二)其他。
知网的部分经营活动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应受反垄断法规制。依据《反垄断法》第6条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关于知网的市场支配地位,显然毋庸置疑。据百度百科披露,知网数据库涵盖范围如下:与其具备竞争关系的万方、维普相比,知网也明显具备了市场支配地位。
您好,根据我所查到的信息,知网被市场监管总局认定滥用其支配地位,限定学术期刊出版单位、高校只能与其进行交易,并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中文学术文献网络数据库服务,攫取了高额垄断利润。 处罚措施方面,市场监管总局责令知网停止独家合作行为,不得限制学术期刊出版单位、高校等与其他竞争性平台开展学术资源合作,且不得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数据库服务,应以公平、合理、无歧视的价格销售数据库服务,并处以其2021年销售额5%的罚款,计8760万元。
从上文关于知网服务内容的阐述可知,知网所有业务的核心支撑在于其庞大的数据库资源。而在这方面,知网本质上其实只是一个服务平台。换言之,知网上传了作者的文献资源,供公众阅读、下载。需注意的是,知网与其他视频服务平台、外卖服务平台存在一定差异。数据库等服务平台兼具公共服务和商业盈利双重性质,不宜完全商业化。况且社会公众需要的是一个拥有海量文献资源的数据库,而非被资本瓜分的七零八落的数据库。
基于此,笔者认为,或许可从国家层面,由教育部建立一个国家公益数据库。诚如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成员胡钢律师所指出的,“需要基于引导我国资本健康发展和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精神,全面治理学术文献平台,促进科教强国、知识产权强国建设。”[xiv]
当然,开放存取模式的经验告诉我们,必然有一方主体需要承担一定费用。对此,国家公益数据库的建设可考虑以下两个模式。第一种,当然是作者、用户“全免费”,数据库建设的相关成本由政府承担。第二种,即保持用户付费模式,但需明确作者、出版方以及平台之间的分成比例。其中的利益分配机制,如用户付费模式、各方分成比例等,可由国家版权局等相关部门指导完成。
(二)建议教育部、国家版权局等部门加强对数据库市场的指导与管理
首先,教育部可以从知网手中收回查重服务等行政事务,由教育部统一向高校提供。对于个人查重服务,可免费或低成本向个人提供。另外,教育部可考虑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以打击查重服务中的黑灰产业。对于学术期刊评级等事务,应参照准行政事务进行管理,而非放任一家企业掌握话语权。
当然,教育部也可考虑将上述业务“外包”给企业。在这方面,一是可以考虑通过招标的方式,由企业进行公平竞标。二是可以考虑企业以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身份承担相关服务。由教育部在授权协议中明确企业所享有的权利以及应尽义务。
其次,对于高校和知网之间采购数据库的矛盾问题,教育部也可以加强指导。对于某些独创性较低的数据库,教育部应当强制知网免费向高校开放;对于独创性较高的数据库则可以向高校收费;但是教育部也需要考虑指导定价、示范合同等相关措施来解决这个问题 .
经过分析,针对知网在库论文的授权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建议:一是国家版权局、教育部等相关部门组织各方利益主体共商,公布示范文本,解决格式合同问题,打通三方授权链条。对于利益分配问题,建立公开查询平台,根据下载率进行分配。二是考虑进行指导定价,而非任由企业随意定价、涨价。三是教育部出面引导开放市场竞争,禁止或鼓励建设一个或几个庞大而有价值的数据库。四是知网规范著作权利来源,解决授权端问题和收费标准问题。五是主动列出基础服务清单,免费或低收费向高校、公众开放,如查重服务、高校基本必备的常规数据库等。诚邀教育部明确基础服务范围,以实现平定争议的目的。日后,基础服务清单应逐步成为各企业进入数据库市场的基本门槛,鼓励各企业更好地向公众提供服务,避免行业垄断。
综上所述,通过上述措施的实施,有望使用户、期刊、作者、平台服务等各归各位,平息纷争。
知网是中国最早的数字图书馆之一,始建于1999年6月,是同方股份有限公司旗下的学术平台。CNKI工程是以实现全社会知识资源传播共享与增值利用为目标的信息化建设项目,旨在为社会各个行业提供专业的知识管理与知识服务。
从成立历史来看,知网的初心也是成为一个整合海量文献资源的数据库,以服务学术科研进步。 客观地来说,知网通过其努力成为中国绝对领先的论文、期刊数据库,有其重要的价值,值得肯定。但是,任何企业的经营行为必须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与政策规定,并不得与公共利益冲突,体现其社会服务价值。对于涉及公共服务类的经营行为应当纳入政府行政管理范围。政府部门从维护公共利益的角度,也需及时介入,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共利益,并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求。
以下是重构后的内容:
根据提供的原文内容,我整理了相关信息如下:
1. 余斌的《西方公共产品理论的局限与公共产品的定义》一文发表在《河北经贸大学学报》第35卷第6期。这篇文章主要探讨了西方公共产品理论的局限性,并对公共产品的定义进行了深入阐述。
2. 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了两份民事判决书,分别是(2020)京0491民初34778号和(2020)京0491民初34778号。这两份判决书涉及到具体的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和判决结果可以在法院网站上查询。
3. 胡钢参加了一场名为《知网案解析与全面治理之道专家研讨会》,该研讨会由《数字论坛》第231期主办。在研讨会上,胡钢就知网案进行了深入解析,并提出了一些关于全面治理的建议。
4. 本院原发媒体网舆勘策院于2022年5月22日发布了一篇题为《知网案解析与全面治理之道专家研讨会》的文章,详细介绍了胡钢在研讨会上的发言内容和相关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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