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印发了《通州区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工作方案》。该方案旨在贯彻落实国家、市、区有关决策部署,进一步增强我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效,加快推进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工作,减少氮氧化物排放,持续改善我区空气环境质量。

根据方案,工作目标是在2017年8月底前完成辖区内所有不达标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改造目标为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低于30毫克/立方米。改造范围包括登记日期或首次供气日期在2015年7月1日之前的所有燃气锅炉以及登记日期或首次供气日期在2015年7月1日之后的经监测氮氧化物浓度超过80毫克/立方米的燃气锅炉。对于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大于30毫克/立方米低于80毫克/立方米的燃气锅炉,鼓励进行低氮燃烧改造。

在实施阶段,首先需要进行准备阶段(2016年7月15日至12月31日)。准备工作包括建立台账、核查锅炉、改前监测和任务下达等。然后是实施阶段(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具体内容未提及。

您好,根据通州区环境保护局的消息,通州区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补助办法已于2016年出台。该补助办法对全区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验收合格单位进行资金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如下:通过更换低氮燃烧器的方式进行改造,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削减幅度大于等于50%,且浓度值低于30毫克/立方米的项目:单台锅炉容量小于1蒸吨补助资金=锅炉容量×5.5万元;单台锅炉容量小于等于4蒸吨补助资金=2×锅炉容量+3.5万元;单台锅炉容量大于4蒸吨补助资金=1.5×锅炉容量+6万元。通过更换低氮燃烧器的方式进行改造,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削减幅度大于等于50%,且浓度值达到30-80毫克/立方米之间的项目:单台锅炉容量小于1蒸吨补助资金=锅炉容量×2.7万元;单台锅炉容量小于等于4蒸吨补助资金=1.2×锅炉容量+1.5万元;单台锅炉容量大于4蒸吨补助资金=锅炉容量+2.5万元。

一、项目补助标准

1. 通过整体更换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削减幅度大于等于50%,且浓度值低于30毫克/立方米的项目:

a) 单台锅炉容量小于1蒸吨

补助资金 = 锅炉容量 × 9.6 (万元)

b) 单台锅炉容量小于等于4蒸吨

补助资金 = 2.6 × 锅炉容量 + 7 (万元)

c) 单台锅炉容量大于4蒸吨

补助资金 = 2.5 × 锅炉容量 + 8 (万元)

2. 单台锅炉20蒸吨以上的,采用低氮改造或末端脱硝,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削减幅度大于等于50%,且浓度值低于30毫克/立方米的项目,按照改造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资金;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削减幅度大于等于50%,且浓度值达到30-80毫克/立方米之间的,按照改造投资额的25%给予补助资金。

二、区级补助标准

在用燃气锅炉,改造完成后浓度值小于30毫克/立方米的,按照市级补助标准进行1:1.5补助。

三、工作机制及部门职责

(一)工作机制

成立以主管副区长为组长,区环保局、区市政市容委、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质监局和区安全监管局主要领导为副组长的通州区低氮燃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局。负责安排部署相关工作,协调解决问题,定期调度,督查督办,组织验收,总结上报。

(二)部门职责

改造工作实施属地、部门负责制。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各主管部门对所辖范围内改造工作负总责,各相关部门配合。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主管部门要依据实际情况,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并上报;督促各改造单位的改造进度,收集并初审本单位负责改造锅炉的验收材料;参与验收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1. 区环保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辖区内所有燃气锅炉进行核查,对锅炉排放进行监测;对辖区内使用燃气锅炉单位进行检查执法,定期调度,组织验收;按时上报工作进度;对燃气锅炉改造情况建立档案;会同区质监局、区安全监管局对改造完成单位进行验收并审核补助资金材料,对通过验收的企业,向区财政局申请市级及区级补助资金,向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各主管部门拨付补助资金;负责通州区低氮燃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2.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工作。负责核对、完善本辖区内燃气锅炉台账,制定本辖区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协助开展现场调研、监测、技术咨询及验收工作,收集报送改造方案、改造进度和补助资金申请材料。

一、工作职责

区市政市容委负责本部门下属及管理单位的燃气锅炉改造工作,包括制定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督促各供暖单位及时开展改造工作;对未按照要求开展和完成改造的供暖单位停发供暖补助;安排专职人员负责燃气锅炉改造工作,配合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工作。

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配合各建成居民住宅小区完成燃气锅炉改造工作,制定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安排专职人员负责燃气锅炉改造工作,督查督办。

区教委负责全区全部幼儿园、中小学校、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培训学校等单位的燃气锅炉改造工作。

区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燃气锅炉改造工作。

区旅游委负责全区宾馆、旅馆、公园、景区、景点、度假村、旅游点的燃气锅炉改造工作。

区国资委负责国资委系统所辖各单位燃气锅炉改造工作。

区商务委负责全区商业、服务业等单位燃气锅炉改造工作。

区质监局提供已登记的燃气锅炉台账,对新增燃气锅炉及时通报区环保局;配合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严格监督低氮燃烧改造过程中特种设备安全问题;安排专职人员负责燃气锅炉改造工作,会同区环保局进行燃气锅炉改造及验收工作。

区安全监管局负责配合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相关单位,做好燃气锅炉改造工作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调查处理改造过程中发生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区财政局负责补助资金审批、拨付及管理等工作。

区政府督查室负责对燃气锅炉改造主管部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定期专项督查。

二、工作要求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任务指标开展工作,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任务。

1. 高度重视,落实责任: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认真分析辖区形势,制定本辖区、本部门工作实施方案。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台账、量化任务、细化措施并对改造要求、补助政策、验收程序进行宣传。各单位每月5日之前上报改造工作进度,及时报送改造信息。

2. 严格执法,高限处罚:为确保按时完成任务指标,各行业主管部门于通知下发后,及时召开工作推进会并上报各改造单位改造计划和方案。区环保局、区安全监管局、区质监局等单位,依据本部门执行的法律法规对燃气锅炉企业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加快推进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工作。

3. 联合抽查,定期通报:各级政府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定期对燃气锅炉改造工程进展情况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于工作进展不力的地区和单位,要及时通报批评,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根据我所查到的资料,通州区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补助办法是由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旨在贯彻落实市政府发布实施的“清洁空气行动计划”有关要求,严格执行北京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39-2015),鼓励燃气锅炉业主单位开展低氮燃烧改造工作,切实控制我区燃气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水平,加快改造进度,提前实现污染减排。

根据您提供的附件,通州区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补助办法第一章 总 则中规定了本办法所称低氮燃烧改造是指燃气(油)锅炉业主单位通过采取更换低氮燃烧器、整体更换燃气锅炉等方式,有效降低氮氧化物排放浓度的污染治理工程。

第十条 验收合格的项目,区环保局按照标准将区级补助资金拨付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各主管部门,并报区财政局,由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各主管部门将资金拨付各锅炉业主单位或其委托的改造单位。市级补助资金按市环保局时间要求办理。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锅炉业主单位或其委托的改造单位不能享受市、区补助资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各锅炉业主单位是实施燃气锅炉低氮改造的责任主体,承担改造项目的安全、环保、节能责任。

第十二条 区环保局、区财政局等部门要加大监督执法及资金投入力度,制定实施方案及补助政策,做好宣传动员、建立台账、编制资金预算、跟踪改造过程、组织项目验收、保障验收监测资金、建立资金及项目管理的“一户一档”等工作。

第十三条 区环保局负责建立燃气锅炉台账,确定年度低氮燃烧改造计划,负责监督各锅炉业主单位的改造工作,组织项目验收。

区财政局负责安排改造项目补助资金,加强对各有关单位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

区质监局依法开展锅炉安全监察。

第十四条 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各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虚报、骗取、截留、挪用资金。对违反规定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环保局、区财政局、区质监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验收要求按照《通州区燃气锅炉低氮改造验收工作办法》执行,由区环保局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