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年产30万吨干混预拌砂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贺州市宝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审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书》和《年产30万吨干混预拌砂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表》)等相关材料已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拟建项目(项目代码:2020-451103-50-03-057236)属新建。2020年11月,项目经旺高工业区(碳酸钙千亿元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委员会同意备案。

项目位于贺州市平桂区碳酸钙千亿元产业示范基地20号标准厂内,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11°49'186"、北纬24°51'654",项目占地面积7333平方米。项目拟建设1条年产30万吨现代科技高标准环保型干混预拌砂浆生产线,形成年产10万吨预拌砌筑砂浆、10万吨预拌抹灰砂浆、10万吨预拌地面砂浆生产能力。主要生产设备包括:砂料制备单元1套、干混预拌砂浆生产线1套、地磅1套、柴油发电机(备用)1台、水泥仓(600t)1个、粉仓(300t)1个、粉仓(100t)1个、砂仓(100t)3个、砂仓(600t)1个。砂料制备单元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为:角石、碳酸钙尾料、大理石边角料→原料库→破碎→筛分→选粉机→不同粒径的砂料分级入仓。预拌干混砂浆生产线生产工艺流程为:不同粒径的砂料、水泥、粉仓、外加剂→混合搅拌→成品输送系统→装罐车/袋装→外售。

项目总投资估算为29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250万元,占总投资的8.6%。

由广西赛和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编制的《报告表》(报批稿)表明: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贺州旺高工业区(广西碳酸钙千亿元产业示范基地)总体规划(2015-2030)》,不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符合“三线一单”管控要求,选址合理。

二、在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本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控制。因此,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内容、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三、项目建设和运营期要结合《报告表》的要求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项目建设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即污染治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二)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根据提供的内容,重构后的文章如下:

施工现场环保工作要点:

1. 施工区须按施工场地相关要求设置符合规定要求的围墙,施工道路须硬化,并采用经常性洒水等办法减轻扬尘对周围环境的影响。进出运输车辆须采用密闭车斗或者用苫布遮盖严实车斗,确保物料不遗撒外漏。

2. 采用低噪声设备施工,加强设备日常维修保养,合理安排作业时间。严禁在中午12:00~14:30和夜间22:00~次日凌晨6:00进行施工,如因施工需要必须连续施工的,必须提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施工前必须向周围居民告知或在工地附近显眼处张贴告示。

3. 在施工废水汇集处,设置沉砂池,施工废水经沉淀后用于场地洒水降尘,不外排;项目生活污水经隔油池、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厂区绿化;加强对施工设备的管理,防止漏油对外环境的污染,因机器养护而换下的废油要按规定集中处理,严禁随意排放。

4. 施工单位应按照有关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与接纳单位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确保运输过程中保持路面整洁,施工单位应有专人负责,对建筑垃圾的处置实施现场管理。

5. 加强厂区道路建设及绿化工作,项目完工后,尽快进行场地的清理和恢复裸露地表的植被,防止水土流失。

(三)加强项目运营期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1.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粉尘主要来源于投料、筛分、破碎、混合搅拌、成品散装、装袋工序。项目生产线均布置在封闭标准厂房内,投料、筛分、破碎、混合搅拌、成品散装工序粉尘须由集气罩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器处理达到《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中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后,通过33米高排气筒排放(DA001);装袋工序产生的粉尘须采用全自动装袋工艺;筒仓呼吸孔粉尘经配套的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25米的筒仓顶排出。除尘装置须经常进行检查、更换,发生事故时须立即停止生产,严防事故排放。

2. 落实无组织粉尘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原料堆场设置在封闭车间内,物料输送过程在密闭车间内进行;厂区地面和路面须硬化且定期清扫;厂区出入口须设置车辆冲洗平台,并配套高压冲洗装置以杜绝车辆带泥上路现象。确保无组织粉尘达到《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3无组织排放限值。

3. 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装置处理后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标准后方可排放。

四、环境保护要求

(一)项目须采用雨、污分流制。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车辆冲洗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厂区周围须修建雨水截排水沟,雨水经截排水沟统一收集和引流,流入园区雨水管网;生活污水近期经化粪池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后用于厂区绿化,远期进入污水管网排入广西碳酸钙千亿元产业示范基地污水处理厂进行统一处理。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对沉淀池、原料堆场、污水管网等的建设,均须落实防渗措施。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选用低噪设备,安装有效的减振降噪等措施,定期维护保养设备及降噪设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三)妥善处置各类固体废弃物。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有关规定,项目产生的各类固体废弃物应优先进行综合利用,不得擅自排放或混入生活垃圾中倾倒;沉淀池沉渣经压滤机压滤后交由有处理能力的公司处置,各类固体废弃物的处置均须做好相应的台账;其它暂不能综合利用的须妥善处置,必须分类贮存避免产生二次污染。项目设备维护和机修产生的废机油为危险废物,须严格按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定期交由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置。

(四)加强环境管理,制定、落实环境保护规章制度及职责分工并上墙公示,确保环保措施的有效落实、环保设施正常运转以及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好项目美化、绿化工作,防止水土流失。

(五)严格按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污口(源)》和《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要求(试行)》有关规定,建设规范化的废气排放口及采样口、采样平台。

五、相关手续办理

建设单位须按相关规定向贺州市平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办理开工备案、定期报备等相关手续;并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按项目环境监测计划表做好监测,同时将监测报告报送至贺州市平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六、监督管理要求

请贺州市平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按规定做好项目施工期、运营期等阶段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依法处理。

七、批复送达与监督检查

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达贺州市平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并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进行排污申报。在执行本批复和环评文件中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调试的具体时间,并以书面形式报我局备案。在调试生产前,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申报排污许可。如果未实施本批复和环评文件中的环境保护措施,或未获得排污许可证就擅自进行调试生产,或是在未完成竣工环境验收的情况下擅自投入生产,或是未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都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自本批复发布之日起超过5年才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依法重新审核。如果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环保措施发生重大变化,且可能对环境产生显著的影响(特别是不利的环境影响加剧),则需要重新提交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批。

九、若项目需满足各项法律法规、规章、规范、规定性要求,包括但不限于规划、国土、消防、人防、园林、交通、安监、文物、保密、通讯、水利、市政、教育、体育、卫生等,请按要求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