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的一起涉及GUI的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开发并提供经运行即呈现侵权GUI软件的行为构成专利侵权,应赔偿25万元。该案例对确定相关案件的裁判规则、推动我国GUI产业创新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另外,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2021年12月30日对两起涉图形用户界面(GUI)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首次对侵害GUI外观设计专利权作出认定,并判令两案被告上海萌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上海触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专利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应当认定落入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二审中,萌家公司据此提出,被诉侵权图形用户界面未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原因在于被诉侵权软件与涉案外观设计产品“移动通信终端”不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无须进一步对外观设计进行比对。即使进行比对,被诉侵权用户界面与涉案专利同样具有显著的实质性差异 。

因此,法院判决停止对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害,并赔偿金山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人民币25万元 。

您好,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宣判,开发并提供经运行即呈现侵权GUI软件的行为构成专利侵权,应赔偿25万元。本案的审判对确定相关案件的裁判规则、推动我国GUI产业创新发展具有重大意义。萌家公司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开发被诉侵权软件,相当于制造了含有被诉侵权图形用户界面的手机产品的最主要实质部分,将被诉侵权软件上架以供用户下载,相当于许诺销售、销售含有了被诉侵权图形用户界面的手机产品的最主要实质部分,构成对涉案专利权的侵权行为。

根据现行专利法的规定,GUI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以图片和照片显示的内容为主,辅以简要说明,用于解释图片或照片所显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然而,对于GUI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的确定仍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01. GUI专利申请图片是否清楚?02. GUI专利申请图片是否完整?03. GUI专利申请图片是否与实际产品一致?

二审判决认为,实施图形用户界面设计,虽然涉及多个行为主体的行为,但硬件生产商、操作系统开发商以及用户等的行为仅系为图形用户界面实施提供环境或条件。而开发并提供图形用户界面软件供用户下载,使得用户仅需在设备上运行即可呈现受法律保护的图形用户界面设计的行为,是造成侵犯专利权损害后果发生法律上的原因,实施该行为的主体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本案中,法院顺应了数字化时代技术发展趋势和产业需求,积极回应了理论界、实务界以及产业界关注的GUI外观设计专利保护难点问题。在现行立法框架下,法院充分考虑了GUI的现实特点,并积极探索GUI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的法律适用。最终,法院认定开发并提供经运行即呈现侵权GUI软件的行为构成专利侵权。这一判决对GUI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的审理具有参考价值,对推动保障GUI外观设计创新具有重大意义。

本案是法院在现行专利法下对GUI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司法先行。为加强对GUI的保护,欧盟立法已经脱离有形产品载体的限制。虽然美国、日本等其他国家仍要求GUI设计必须依附在产品载体上,但也在通过各种方式弱化了有形载体的限制。鉴于此,建议我国立法部门借鉴域外立法经验,结合中国实际,针对GUI的特点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规定。这将有助于适应信息技术发展下对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需求,促进互联网产业和我国工业设计领域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