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标准》要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名称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此外,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名称应体现行业特征,不得含有歧义或误导性词语,对外使用的名称应与批准的名称一致。未经批准,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中央”“全国”“国家”“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未经批准,名称中不得含有“大学”“学院”“学校”“高中”“幼儿园”“进修”“专修”等可能对公众造成误解或者引发歧义的内容和文字,避免与实施学历教育的各类学校名称相混淆。

此外,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坚持“健康第一”导向,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体育精神融入体育类校外培训全过程,抵制“应试体育”思维,以提高身体素质、增强体质健康、提升运动技能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不得以任何形式开设学科类课程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体育中考等挂钩,以防制造社会焦虑。

近日,北京市体育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的通知。通知明确了以下几点要求:

首先,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采用预收费方式经营时,应将预收资金全部进入本机构预收费存管专用账户。同时,收费主体应与提供服务主体一致,不得使用本机构其他账户或非本机构账户收取费用,并将收费账户向社会公开。此外,禁止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培训费用。鼓励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采取先提供培训服务后收费的方式运营。

其次,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在收取培训费用时,应遵循相关规定。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按周期收费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按课时收费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超过60课时的费用),且不得超过5000元。

最后,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全面使用教育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明确培训项目、培训要求、培训收退费及违约责任、争议处理等内容。

以上信息均可在北京市体育局官方网站找到详细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