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居住房屋登记。居住房屋是指除宾馆、旅店、招待所外,公民私有或单位所有的房屋供新市民用于生活居住的行为。

二、事项审查类型

登记备案类。

三、登记备案依据

《佛山市居住房屋出租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居住房屋出租管理工作。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居住房屋出租是指除宾馆、旅店、招待所、公租房外,公民私有或单位所有的房屋供他人用于生活居住的行为。国有土地上商品房屋的租赁管理适用《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4〕62号)。第四条规定,居住房屋出租管理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政府牵头、部门负责、综合治理。第五条规定,全市各级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居住房屋出租的统筹、管理、协调工作。《佛山市居住证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已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出租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已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享有居住房屋使用权的证明文件或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宾馆旅店出具的住宿证明。

四、受理机构

全市各流管服务站。

五、决定机构

各区流管办。

六、数量限制

无。

七、登记备案条件

租赁合同订立后30日内,居住房屋权属证明完整的,出租人通过互联网或向房屋所在地村(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机构提交以下材料,经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机构审核后,发放《出租屋租赁登记证明》。(一)出租人合法身份证明;(二)房地产权属证明(包括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的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经屋主签署“本件与原本一致”字样并签名、身份证号码);(三)租赁合同;(四)《房屋出租人(单位)治安、消防、卫生计生综合管理责任书》。租赁合同订立后30日内,居住房屋权属证明不完整的,由出租人向房屋所在地村(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机构提交以下材料,经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机构审核后,发放《出租屋租赁备案证明》。(一)出租人合法身份证明;(二)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宅基地证、镇(街道)政府审批的房屋报建批文和《农村居民建设用地批准书》,当地村(居)委会出具的产权归属情况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房屋合法来源的有效证明等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经屋主签署“本件与原本一致”字样并签名、身份证号码);(三)租赁合同;

根据提供的内容,这是一份房屋出租人(单位)治安、消防、卫生计生综合管理责任书。如果您需要更多关于这份责任书的信息,建议您咨询当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机构或者相关部门。

此外,根据提供的内容,如果您需要申报或登记居住房屋,可以到流管窗口申报。申报时需要提供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申请人均应签名、复印清晰。具体的申报(登记)材料目录可以在流管窗口咨询。

根据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的官方网站,您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1. 房地产权属证明(包括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复印件(复印件经屋主签署“本件与原本一致”字样并签名、身份证号码))1份;或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宅基地证、镇(街道)政府审批的房屋报建批文和《农村居民建设用地批准书》,当地村(居)委会出具的产权归属情况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房屋合法来源的有效证明等材料复印件(复印件经屋主签署“本件与原本一致”字样并签名、身份证号码)1份;未办理房屋产权证书的,提供经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复印件(复印件经屋主签署“本件与原本一致”字样并签名、身份证号码)1份。

2. 屋主提供居住人和房屋所有人亲友关系承诺书。

3. 填写《佛山市出租屋登记备案申请表》。

如果您通过网上申报,需要上传以上所需证明材料。流管员自行上网下载新市民提供的电子材料打印归档,不得要求办事群众重复提交纸质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