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乌天市监处罚〔2022〕68号),新疆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因发布违法广告被天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6000元。该医院大股东为威兹曼医疗美容连锁医院管理有限公司,持股比例75%。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规定,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等内容。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并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

(三)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布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的;

(五)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发布酒类广告的;

(六)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

(七)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

(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

(九)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发布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的;

(十)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的;

(十一)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广告代言人的;

(十二)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或者利用与中小学生、幼儿有关的物品发布广告的;

(十三)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发布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的;

(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

重构后的文本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乌天市监处罚〔2022〕68号

当事人(公司):新疆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2660603149X

住所(住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222号1栋三层至12层

法定代表人:王策

经调查,我局从“互联网广告监测数据平台”收到三条线索,广告基本信息ID分:435427,确认当事人公司在2022年1月5日与新疆叮当兄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公众号管理及公众号广告发布服务合同。在2022年4月15日,当事人公司自行制作了一则广告,内容包含了一些关于产品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保证字样。尽管该广告于2022年4月25日由当事人公司自行下架,但其制作和发布成本仍为3000元。

以下是证据清单:

证据一:新疆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公司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新疆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公司具有合法的医疗器械使用资质;

证据三:新疆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策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身份信息;

证据四:一份委托书,证明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委托王金亮办理此案相关事宜;

证据五:受托人王金亮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具备合法的受托资格;

证据六:新疆整形微信公众号服务合同,证明公司将广告发布及公众号管理业务交给了新疆叮当兄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代为管理;

证据七:一张新疆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证明公司支付给新疆叮当兄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公众号管理及广告发布代管费用,也就是该违法广告的费用;

证据八:“互联网广告监测数据平台”的广告基本信息ID分:435427,证明案件来源;

证据九:现场笔录一份,证明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核查;

证据十:询问笔录一份,记录了当事人公司发布违法广告的过程及相关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第一项“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的规定。

当事人公司发布的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第一项“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之规定,构成发布违法广告。

当事人公司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澄清案件事实,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未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应予以一般处罚。

根据天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乌天市监处罚〔2022〕68号),新疆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存在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违法行为,被罚款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