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贵州省大数据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1修订版)》,2023年专项资金主要采取以奖代补、补助、购买服务等方式安排。申报方式及时间是:项目单位通过登录贵州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网站,点击“贵州省大数据项目管理平台”链接,登入“贵州省大数据发展专项资金(基金)项目管理系统”进行网上填报。申报条件包括: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在贵州省内注册1年以上,未被列入贵州“信用云”黑名单;申报金额应和总投资挂钩,不高于项目总投资30%,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 。

023年贵州省大数据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是由省财政厅、省大数据局制定的,旨在规范贵州省大数据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申报类别具体要求详见《2023年贵州省大数据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贵州省大数据局的项目申报条件和流程可以在贵州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网站上找到。该网站提供了贵州省大数据项目管理平台链接,您可以通过该链接登录贵州省大数据项目管理平台,查看更多关于项目申报的详细信息。

数字新基建是指以数字技术为基础,以新一代信息通信技术、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为代表的新型基础设施。根据《贵阳市促进大数据产业发展优惠政策(试行)》的通知,支持重点企业大数据及网络安全有关项目。项目建设方案明确可行,落实相应匹配资金,具备较强应用示范作用。

如果您需要更多关于数字新基建的支持政策和申报条件等方面的信息,可以参考以下链接 。

这段文本是一份关于5G基站建设补助的通知。通知中提到了以下几点:

1. 5G场景应用方面,支持鼓励围绕工业互联网、能源、交通、教育、医疗、矿山、高清视频、物流、智慧城市、养老、金融、文旅、农业、水利、气象、政务、会展、长征国家文化公园等方面开展5G场景应用,支持实施场景应用大赛和项目观摩等工作。

2. 5G基站建设补助方面,对完成年度5G基站建设任务的运营商,按照实际建成的5G基站数量进行补助。按每个新建基站0.2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事后补助。运营商以年度建设任务作为项目资金预估和申报依据,具体补助金额以实际建设完成数量为准。

3. 其他数字设施方面,支持企业使用国际数据专用通道产生的通讯成本,按年度进行事后补助。申报企业需提供网络使用合同作为项目资金测算和申报依据,实际使用成本经核实后,据实予以补助。单个企业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

4. 支持建设以车联网、边缘计算、卫星互联网为代表的网络基础设施,支持数字乡村建设发展,支持建设千兆城市等。

五)省级大数据创新中心、创新创业基地等领域项目应具有较好的成长性和明显的试点示范带动作用,项目实施应有利于推动大数据、数字经济技术创新、应用创新。同时,已落实项目相应的匹配资金。联系方式为肖兴杰。

(二)人才培育方面,支持重点包括围绕高校学生实践能力培养,鼓励产业园区、企业、高校、培训机构、科研院所等开展合作,构建人才培训基地,为学生实践锻炼提供实战场景,形成培养、考核、就业为一体的人才培养模式,推动大数据人才队伍建设。申报条件包括具有相应人才培养团队、具有系统的课程体系和实训培养方案、具有规范的实训管理制度和考核评价体系等。此外,还需要具备固定的实训场地、实训所需配套设施以及在建的信息化大数据项目及具体就业岗位。获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命名、授牌等方式认可的人才培训基地将优先列入拟支持对象。联系方式为陈欣欣,联系电话:0851-86833028。

(三)其他方面的支持包括支持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有关重点项目实施,符合省大数据局年度工作计划安排,根据各专项活动年度工作方案和委托事项审定的项目。购买大数据相关的公益性、公共性服务必须通过省大数据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系统进行申报。

五、相关要求包括:各级大数据发展主管部门应根据项目重要性进行排序,将贵州省大数据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汇总表作为申报文件附件,表格模板通过专项资金管理系统下载。纸质存档申报材料和网上申报材料的内容必须保持一致,若发现纸质文件与电子文档要件不符的作弃权处理。相关项目申报资料要求见附件。

附件2中的项目申报资料要求包括封面、申报资料目录、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及审核意见表、项目单位基本情况表、法人执照副本或设立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内容。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包括项目背景及概况、项目承担单位基本情况、立项依据与必要性、项目建设的主要内容和目标、技术路线、建设方案、技术支撑、技术来源等。此外,还需包括项目实施进度计划、项目投资规模及资金来源、预期成果(社会效益及经济效益分析)。

一、项目已投入的自有资金有效凭证及清单

二、企业出具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及审计报告(行政事业单位出具财政部门认可的财务决算报表并盖章)

三、企业税务信用情况报告或证明

四、上年度工作开展情况、经营情况总结,目标完成情况、服务完成情况总结,建设投入情况及经济效益或社会效果分析(加盖单位公章)

五、根据申报项目情况,还可提供以下材料(加盖单位公章):

1.列为国家级、省级大数据重大项目、数字经济示范、大数据应用示范等的证明材料(如有,请提供)

2.与项目有关的其他资料(如:有关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证明文件复印件,环保部门出具的环评批复、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等复印件)

六、服务的机构(单位)汇总表(“服务平台”项目提供)

七、主管部门委托事项书面文件及开展情况(加盖单位公章)

八、具有从事大数据服务的专业人员

九、开展服务活动佐证材料(文件、新闻报道、图片等)

十、工作场所证明材料(购房合同或租赁合同)

十一、财务管理制度(加盖单位公章)

十二、以前年度曾获取省大数据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验收报告(需市(州)大数据主管部门或省级申报主管部门签字盖章)

十三、大数据标准研制类项目承担单位还应提交:说明项目技术情况的有关法定证明资料(如:资质证书、技术报告、检测报告、专利证书、奖励证明、用户使用报告等);大数据标准研制提纲(加盖单位公章)

十四、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加盖单位公章及企业法人签名或签章)

十五、市州或省直部门推荐文件(加盖推荐部门公章)

十六、目标绩效申报表(加盖单位公章)

十七、其它需提供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