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6年6月21日,北京一中院对电影《武林外传》票房纠纷案作出了判决:判决中国电影集团公司制片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联盟影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投资款四百一十五万四千一百二十六元一角五分及利息(以四百一十五万四千一百二十六元一角五分为基数,自二○一二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
北京联盟影业董事长郝亚宁高兴地向华西都市报记者证实:“我确实打赢了中影集团的《武林外传》的票房分成官司。北京一中院判决中影集团应该支付我的投资款400多万外加利息共近500万,已于十天前全部打到了我的帐上。我作为北京一家民营影业公司,能在这场与国企官司中胜诉,我真诚感谢法律的公正。感谢北京一中院对此案的公正判决!中影集团是电影界的老大哥,今后,我仍然愿意与中影集团合作拍电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