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自然资源局关于洪冠文、张坤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

文件编号: 钦市自然资国用〔2021〕25号

分享

微信 头条

微博 空间 qq

【字体:大 中 小】打印

报来申请办理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补办出让手续的《申请报告》收悉。经我局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方办理位于钦州市钦州湾大道7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三地质队大院25栋1单元402号)的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补办出让手续,面积为15.92平方米,土地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土地出让年限为70年,应缴付的土地出让金为叁万柒仟玖佰贰拾贰元整(¥37922元)。

二、你方须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钦市土出字(补)202114号]的约定和要求,缴纳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和使用土地。

三、请你方接文后10日内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不动产登记等手续。

钦州市自然资源局

2021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