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人:xx市第X金属机械厂,住址地:xx市XX区XX街X号,电话,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金,系本厂厂长。委托代理人:吕,男,x年出生,系本厂法律顾问,联系地址:XX市XX区XX街X段X里号。

被答辩人:xx市轻纺机械厂,厂址:xx市XX区XX街X段X里X号。法定代表人:安,男,系该厂厂长。

案由:加工承缆合同纠纷。

答辩人现就xx市轻纺机械厂诉xx市第X金属机械厂加工承缆合同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x年七月十六日,我厂与被答辩人签定了铝轴套的加工合同,并订有协议书。合同规定,由被答辩人供应铸铝毛坯,由我厂按约加工,每件加工费用120元。

我厂先后两次从被答辩人处取来铸毛坯2800件,加工后,交回成品2300件。交货时,被答辩人经过验质、核实数字后,已收受入库。二十天后,被答辩人却口头通知我厂,说明加工的零件全部不合格,要求我厂按协议赔偿。

我厂曾要求被答辩人提出不合格外的检验数据。例如:如果是尺寸超差,应指出超差的部分和测量的数据;如果是光洁度精度等级不合格,应提出具体部位,况且光洁度与材质有关,亦应提出零件材质物理及化学性能的分析报告。我厂将上述意见通知被答辩人后,被答辩人至今未提出任何数据和报告。所以,被答辩人的起诉,只凭笼统的通知,即要求我厂赔偿,其理由是不充足的。我厂的要求是合理的,如果被答辩人能够提出所有技术数据报告,有充分理由说明他们的测量方法是正确的,测量数据是准确的,材质是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根据说明我厂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那么我厂愿按协议第5条规定承担全部违约金并予以赔偿。否则,我厂不能承担任何违约责任。相反,根据经济合同法第35条规定,被答辩人应承担我厂因中止合同而造成的全部损失X元并要求被答辩人继续履行合同。

此致xx市XX区人民法院附被答辩人验收证据两份答辩人:xx市第X金属机械厂(章)法定代表人:金(章)委托代理人:吕(章)x年二月十日三字经 篇2尊敬的领导:您好!感谢您百忙之中抽空查阅我的求职信。从网上获知贵公司的招聘信息特写此封求职信推荐自己今天我应聘的职位是销售经理助理希望这篇求职信能帮贵公司找到一位有志青年也希望您能成为我成功路上的指路人让我拥有一个成功的起跑点

我叫,毕业于XX学院专业。虽然我是应届生,但是我有丰富的社会实践经验,在校期间不断提升自身综合能力,为自己未来的发展打下坚实基础。同时,在校外,我从不放过任何一个可以锻炼自己的机会,让我更加明确自己的职业奋斗目标。我希望能得到贵公司的青睐,给我一个展示自己实力的平台。

本人性格开朗,细心、做事一丝不苟、能吃苦耐劳、具备良好的事务处理能力和执行能力。我的思路清晰、分析能力强,这些都是在校期间不断锻炼得来的。经过多次实践,我不仅提高了沟通协调能力,还在组织纪律性和人际关系沟通技巧上有了明显的提高。

我学习能力较强,能够熟练操作Office软件,熟悉相关办公软件的操作。在完成上级分配的工作后,我还能够做好工作总结善后。

“会当击水三千里,直挂云帆济沧海。”肩负着沉甸甸的责任和期望,我真诚地期待着您的考虑与选择,希望能够为贵单位贡献自己的力量!

祝您和贵单位事业蒸蒸日上、繁荣昌盛!衷心期待您的回复!

此致

敬礼!

求职人:第一范文网

20xx年xx月xx日

答辩人:胡某,男,汉族,1x年x月x日出生,现居广州市xx区路号,联系电话。

答辩人针对被答辩人广州市某某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一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本案中被答辩人未能促成合同成立,因此无权收取费用。

本案中,本案答辩人、被答辩人及第三方陈某某、李某某在20xx年x月x日共同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属于居间合同而非正式的买卖合同。真正的房地产买卖合同需要买、卖双方一起到房地产管理部门签订统一制作的标准的《广州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但本案中双方并未签署正式的《广州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因此,该合同并未成立。而在20xx年x月x日三人共同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部分内容只是意向性的约定,不能视为正式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因此,被答辩人未能促成《广州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的正式签署,无权收取报酬。

此外,答辩人已经向被答辩人支付了5x元费用,足以弥补被答辩人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何况,被答辩人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从事居间活动所花费的必要费用有多少,因此答辩人要求被答辩人退还多收的居间费用并充分说明理由。

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因此,被答辩人只有在促成答辩人与第三人房屋买卖合同正式签署后,才有权要求支付报酬。可是,被答辩人单方面制作的《房屋买卖合同》却在第九条只字未提《广州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的签署,仅仅签署了本居间合同就要求答辩人支付居间报酬,违背了《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条的强制性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该条款无效。此外,该《房屋买卖合同》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只字未提被答辩人促成买、卖双方一起到房地产管理部门签订统一制作的标准的《广州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的基本居间义务,却要求答辩人支付居间报酬甚至违约金,这种行为明显属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该条款无效。

答辩人认为,住宅小区和锅炉属两个独立的物,其各自有自己的物权,物权的客体就是物。物权是一种绝对权,不能创设,所以说“物权法定”。物权法定原则要求我们对自己的意思自由有所限制。对于不动产,《物权法》有明确规定,即物权公示原则:“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经依法登记,不动产物权发生法律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所以也叫公示公信原则,登记后就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从本案而言,可以从以下几点进行分析:

1. 答辩人取得了()第101194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地类用途为工业用地,属不动产物权。而该锅炉正是建在该地上的建筑物。反过来,1号楼盘和2号楼盘是取得()第101195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后的建筑物,其地类用途为综合用途。二者各有其土地使用证,地类也不相同,不是并且也不在同一建筑区划内。

2. 从物本身的权属上讲,锅炉是答辩人自己出资购买的,也是自己出资安装的,其所有权属于答辩人,而小区住宅分属各业主,因此是相互独立的物。

3. 锅炉土地登记时间为x年1月26日,而楼房土地登记时间为x年4月4日。从时间上无法认定锅炉是该小区的附属设施。

4. 从实际使用上讲,锅炉是原告为了给自己办公及餐厅供热而非专为1号和2号楼盘供热。以前锅炉为小区供热是基于合同关系而产生的有偿行为。双方也不存在从属性关系。

5. 锅炉房也办理了独立的产权证。锅炉设置在锅炉房内与该小区其他公用设施并列存在。通过以上两个建筑物构造及用途上的区分可以很清楚地看到锅炉房和小区之间是相互独立的、物权法上两个独立物设置在锅炉房内的锅炉也不具有公用共有设施的特征法律上二者是相邻关系逻辑上也不存在相互交叉或包涵问题是一种并列关系《物权法》第六章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对公用共有部分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本案锅炉不属于建筑区划内的公用共有部分所以原审在该判决中认定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

上诉人认为锅炉的建设费用已经分摊到建设费中,但实际上答辩人的锅炉和小区是两个相互独立的物。因此,锅炉不属于小区附属公用设施,上诉人所交纳的房款中当然也不包括锅炉建设费用。根据《民事诉讼法》举证原则,上诉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房款中含有锅炉建设费用,但从一审至今,上诉人也没有提供相关证据。相反,他引用的建设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因已被废止,而引用错误。本案一审适用法律正确。

三、上诉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其所谓履行自己的职务纯属借口。

答辩人之所以停止供暖,是因为响应政府在城区范围内被告集中供热的号召,并提前进行了通知,拆除锅炉也是答辩人依法行使自己的处分权,与上诉人没有任何关系。而上诉人一再无理阻挠,已经明显构成侵权行为,给答辩人造成实际损失,应当予以赔偿。上诉人的职务行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应当通过业主委员会的决议或者得到业主的授权,而不是上诉人自封职务。因此,上诉人的行为属个人行为。

到目前为止,锅炉放置在户外,要由专人负责看管,费用已达5000元。而被上诉人与其他人签订的锅炉转让合同因得不到履行,须向其承担违约责任、损失等12500元,而且被上诉人的损失仍在进一步扩大,上诉人应当赔偿给被上诉人以上费用17500元。对此,请求法庭支持。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并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X年十一月十日

我曾经尝试过成为你的朋友,甚至更进一步,成为你的知己,但我发现我们之间的感情并不相同。我遗憾地失去了你,那个曾经的你。也许我一直待在你的身边,从未离开,会更好一些。

或许以前你一直在等待着某个人,而我以为那个人就是我。然而,我最终发现我只是个匆匆过客,而不是归人。这是不是有些傻,也有些自恋呢?总有一些人会离你而去,我们之间的距离已经越来越远了。你并不真正了解我,我也同样不了解你。这些年,我们的变化太大了,只能说我们是最熟悉的陌生人。我们愿意把心交给对方,是因为我们从来没有伤害过彼此。要离开其实很简单,因为我们的世界如此脆弱。

在感情上,我一直很胆小。我只能说我喜欢你,但却不敢承认别的。别人说喜欢是暂时的,它可能很快就消失。就像听一首歌,我不知道它会持续多久,也许会很长,也许会很短。

你说我的文章写得好,那是因为我在用心。虽然那个人离我很远,但她就住在我的心里。每次待在电脑前,我都等着你上线。每一次和你聊天都很认真,即使是无聊的话题。我曾经把所有有关你的记忆都记录下来,虽然不多,但对我来说特别珍贵。我害怕突然有一天会失去记忆,把你忘掉。所以我把它们像铭文一样深深地刻在心里最柔软的地方。但是有一天所有的记忆都变成了伤痕,一直没有痊愈。每一次想到你都会感到心痛,每一次听到你伤害自己都会痛得想要落泪。虽然没有人理解我,但我不希望你会跟我一样。我想让你乐观地面对生活,即使生活欺骗了你,你也要坚持好好的。虽然我没有实现我最后的承诺,对不起,我已经没有时间了。

突然有一天,我从自己的世界中惊醒。有一个直觉告诉我我会失去你,永远。我不相信这是真的,但当我发现的时候已经太晚了。我想尽全力去挽留,甚至想让时间停止或倒流,但一切都无法改变。原来我是那么的渺小。虽然知道故事的结局,但我依然想去改变。然而,一切都在按照既定的轨迹发生。难道这就是命运吗?理想与现实、缘分与命运,原来是如此相似又相互排斥。

一切都仿佛是偶然,两条直线终究会有一天相交,可交点的时间总是那么的美好和短暂,以后便是永远的离别。难道真的只能这样解释了吗?

无数次想起的那个人,终于有一天还是要离开。我不得不做出新的选择,时间已经在一年前的一天停止了,后面的也仅仅是一些时间的残留。似乎已经感觉不到从你的世界那里传来的温度了,我的世界也已经开始冰凉。当时间在这一天走尽,世界就真的走进了末日。不知道黑暗会持续多少个日夜,也许有一天还会看见黎明。可是再也不会有你的消息了。

其实那天我问你,就已经知道了答案。我需要那个答案,也已经决定了离开。理智告诉我是该走了,但我真的做不到,也舍不得。就想找一个借口去骗自己,骗自己离开。但我在离开之前我对自己承诺还要做最后一件事就是照顾好你。起码在我离开的时候可以知道你过得很好。但是我真的做不到,我根本就没能走进你的世界,你也根本听不进去我的关心。

在你的身边有很多的朋友,总会有几个朋友会是你一辈子的。他们就像月亮,虽然没有太阳的光芒,但他们可以在黑夜中给你方向,指引你前进,给你温暖,逗你开心,关心你的生活。另外的一些朋友会像流星一样,在你的生活中一闪而过。也许会很美,也许你会突然之间对他们产生好感,但他们不会给你的天空留下任何的痕迹。就像是冬夜里美丽的极光,而我就是那很多流星中的一个。总有一天我会从你的生活中消失,这一天已经到了。只是希望我从你的天空中划过的时候,你可以分辨出那个是我而不是别人。而更多的人就像是满天的繁星。你根本不知道他们是谁,到了明天你就又不知道他们在哪里了。

我会在一个你不知道的时候安静地离开。或许过了很多年,突然有一天你会对着你朋友席的空位发呆,一时想不起那个空位是谁的了。那个就是我的吧。

很高兴能够参加你的过去,但对于你的未来,我恐怕无法再参与其中。当你真正长大成熟时,你自然会学会如何去放下。未来的路途上,我不知道还会有谁会关心你,请代我向他们表达我的谢意,希望你能照顾好自己。认识你这么多年,似乎我从未尽到一个真正朋友的责任。或许我在你面前显得有些笨拙,总是找不出让你开心的理由,反而让你感到烦恼。但请相信,以后再也不会这样了。我知道你并不会在意这些,而我又何须在乎呢?有时候,我甚至都不知道该对你说什么。

在这个世界上,有很多人爱着你,包括你的父母、朋友,还有那些喜欢你的人。他们都是在真心地爱你,请不要让他们为你伤心难过。同时,也不要等到失去了才去珍惜。这个世界并非一片冷漠无情之地,希望你能以阳光的心态面对生活。如果你受到了伤害,请不要再伤害自己;如果遇到挫折和失败,也要坚持自己的信念。

也许我知道这些话你听不进去,但我还是想对你说:祝你快乐,无论是过去、现在还是将来。对不起,我从未想过会在这个时候离开,也不知道该如何告别。你知道吗,我一直在等待一个人,等了很久很久。那个人仿佛若隐若现,又似乎从未出现过。或许是我太傻了吧,也许她真的不会再回来了。我也应该离开这里了。

我一直无法相信,她会永远消失在这个世界上,也一直在自欺欺人地告诉自己,她并没有离去。然而最后还是不得不接受现实:她已经走了,我也不知道她是否会再来。也许不会再了吧。对不起,我不能成为你的知己。最终我明白了这一切,你变得让我感到陌生,我们之间的距离似乎越来越远。对不起,请原谅我的离去,我知道我一直在等待的那个人已

经消失在了时间的长河中,消失在我的生命里。我已经疲惫不堪,却又不得不继续前行。

对不起,我不知道该如何说再见,也不知道该如何表达这份离别的痛苦。唯一真实的谎言就是那个我没有兑现的承诺。对不起,我想我已经无法再兑现这个承诺了。对不起,我一直想回到过去,试图让故事继续下去,努力不让你受到任何伤害。然而,对不起,你能轻易地走进我的内心世界,而我却只能在你的世界之外徘徊。对不起,我一直竭尽全力地阻止时间流逝,只是为了不让你离我而去。

对不起,我曾经对自己许下很多有关你的承诺,但我却没能把哪个变成现实。对不起,是你让我有勇气开场,但我自己却没有勇气面对结局。对不起,不知道这样说是否还有用,可我只能说对不起。对不起,这一年我离开也许就再也不会回来了。对不起,我以为我们之间如果有一千步的距离,无论谁迈出第一步,我都会朝着对方走下剩余的999步,但当我风尘仆仆的赶到的时候,却发现自己已是烂柯之人,尘满面,鬓斑白。

对不起,真的对不起,我会记得有一个小女孩,她总是低着头走路,好像很小心,笑的时候喜欢用手背遮着嘴巴,她总会有一些让人目瞪口呆的想法,她喜欢穿一件白色的衣服,后被还有两个扣子。她说话的声音很小。她说她想玩劲舞团,她说她吃饭很慢很慢也很少很少,她说她喜欢挺林俊杰的歌,还唱了一句“我的编号89757”那是我唯一一次听她唱歌。她说她的生日很好记是端午节,最后她说了很多有关她的事情,再最后记忆就变成了空白。

虽然我一直把有关她的点点滴滴记在日记中害怕有一天会突然间忘记她,可现在我去要把她彻底的忘记。对不起,过去的就随它去吧,记忆是从秋天开始的那就让它在这个秋天随落叶一起深埋,永远的腐烂在心里,永远的不会再有人提起,永远的遗忘在角落,永远的就这样永远的随着那个人一起走远。谢谢你让我知道了什么是思念,我想我不会在下午放学打完球的时候一个人突然之间想起你,想知道你是不是也没有吃饭今天是否开心?我想我不会在突然安静的时候或者一个人发呆的时候总会浮现你的身影?我想我不会在玩得很开心的时候突然希望你会在我身边像我一样的快乐。

谢谢有关你的记忆陪我走过了无数个夜晚,虽然记忆非常的短暂我想我以后真的要试图去忘记。你的人生很精彩而我只是个过客罢了粉墨登场已经是我的荣幸了把我忘了吧就像我从来没有出现让我带着所有徒劳的感情忍住消失你现在真的长大了去开始自己新的生活吧还记得我说过我相信缘分吧也许缘分已经尽了谢谢你以前我真的不知道我喜欢的女孩是什么样的后来你在我的心中定了一个标准原来是你这样的还记得《千里之外》这首歌吗?真的很好听我已经不知道我听了多少遍唱了多少遍想了多少遍。

当您阅读完这篇文章后,请考虑将我的账号删除。我只能说喜欢,却不敢说爱,因为我不确定是否真的爱了。如果真的爱了,那么付出的痛苦和疲惫也是值得的;但如果不是爱,那又是什么感觉呢?我宁愿一开始你就对我冷淡对待,这样在我离开的时候,你也不会感到难过。我不想看到你受伤,因为我已经陷入了自己的困境,希望你不要跟随我一起陷入。

在过去的很多年里,我确实受过很多伤,这次可能是最痛苦的一次。然而,早在开始时,我就已经看到了结局。只是你让我相信还有奇迹发生,让我相信结局可以改变。最终的结局由我来书写,忘记我吧,忘记这个不称职的朋友。在朋友中,你是我最容易亲近的人,因为你很特别。感谢你的陪伴,我已经很满足了。

原本我计划在一年后的某一天离开,但我自己也不确定那天会何时到来。因为我很容易就会为你而改变自己的初衷。本以为时间不多了,用心去关心你,却没想到太多的关心带来的只是更多的伤害。这让我原本就伤痕累累的心遭受了致命的一击。

这么多年,我一直在逃避面对这个问题。直到有一天,我鼓起勇气去面对你时,却发现你已经不在了。我想努力找回你,却让自己伤痕累累。一个人真的很累,我想离开你,一直都在寻找理由说服自己,不要在离开的时候太过难过。最终我还是决定离开。或许这只是为了让你过得更好吧。我一直想为那个无法挽回却又深爱的人做些什么,或许这只是我一厢情愿的想法。即使我付出了很多,也无法抹去心中那份对那个人的思念。如果时间能治愈一切伤痛,那就让时间来治愈吧。也许这需要很长的时间。

人生的路上,我一直在前行。曾以为你一直陪伴在我身后,然而当我回头寻找时,却发现来时的路上已没有你的身影。你在陌生的路口被我遗忘,甚至有一天,我已无法找回你。停下脚步,站在原地等待了漫长时光,仍能感受到你的存在,只是气息渐弱。你是我多年来最重要、最甜蜜的秘密,但从此再无相逢。

有时候,特别想哭,仿佛失去了生命中最重要的东西。或许是我还不懂得珍惜喜欢的人,也许我会从你这里学会很多。或许,我再也不会像这样去喜欢一个人了。我的生命中已经出现过一个特别的人,生命在某种意义上已经成功了吧。

是时候离开,带走原本对你多余的感情,也带走我自己。我的感情进入你的世界后就变得如空气般稀薄。本以为能打动你,可惜自己错了,也许是太傻。如果离去,我想带走你的所有伤痛。或许我从未是你的真正朋友,我想告诉你:多交些朋友,学习他们如何对待你,然后以同样方式对待他们。这样,你就学会了如何处理朋友间的关系,收获一两个真正的朋友。

每个人一生中都会遇到那个最重要的人。他可能会出现,也可能一生都不会相见。我的可能已经错过,在我还不懂得如何去爱她的年纪出现了,我也错过了她。回头已经变得不太可能。我只希望你的那个人还没有出现,提前做好准备,不要错过他。有些人一旦失去就真的再也回不来了,你一定不要像对我一样对他,否则那个人一定会为你伤心欲绝的。好好爱他吧。

如果可以,就忘了我吧。如果不能,就别去想了。虽然有很多话想对你说,但还是算了吧。就当我从未出现在你的生命中,也许你忘记我真的很容易。

我只希望能得到更多的关心和支持。唯一能让我不离不弃的,也只有你。我不期望成为你生活的一小部分或占据你世界里的一个小角落。我从未想过要从你的世界里消失。即使知道你喜欢的那个人不是我,虽然有许多问题困扰着我,但我并不抱有任何希望相信奇迹会出现。

那天你在QQ上叮嘱我要少玩电脑,保护好眼睛。真的,那一刻让我不知所措,不知道该说什么。我对你说谢谢,你说不用跟我说谢谢。你可能不知道那是你第一次关心我,但也是唯一的一次了。就像所有的希望一样,最后都变成了不切实际的幻想。

那天你说你失恋了,后来我跟你说再见的时候,你连问了几个“什么再见?”你说“你害怕再见再也不见”,当时真的好感动,因为你不想离开我。就像我一样,或许只是感情不同罢了。我喜欢你,而我只是你的一个特别的朋友,一个愿意在任何的时间地点几乎永远不会出现,但永远都会在另一边倾听你的伤,安慰你,或为你出谋划策,并且愿意帮你永远保守秘密的朋友,甚至是一些你都忘记了的事情,而我一切清晰记得的往事。

你相信我,或许是你能感觉到我喜欢你,并且也相信你。还记得那次我说把你的QQ号删了,你当时说,你想死啊。当时也知道你是在说着玩,心里特别的开心。说了这些往事,都有些留恋了,呵呵。我们之间太缺少沟通了,又似乎你也不爱跟我聊天,也许是我太烦了吧,呵呵。有时候我只是想更了解你,可以后也许就没有机会了。如果有一种方法可以让你忘记我,我愿意去做。我不愿意在你的心里留下太多的痕迹,怕有一天你会想到我,怕有一天你会感到有一种心空的感觉,怕有一天我离开的时候,你会舍不得,怕有一天你也会像我一样难过。

我走了,别想的太多,可以把注意力全部放在学习上,这样你或许会好些。(呵呵,我又说胡话了吧)这次真的不能说再见了,虽然还是放心不下,可我相信你会照顾好自己的。别了,那个女孩!

三字经 篇6

芹:

好久没用这种方式写过这个字。今天是九月一号,算来我们相识已经整整五年。还记得那次军训吗?还记得那首军歌的名字吗?歌儿我早已不会唱了,但《军歌嘹亮》的名字我还清晰的记得。那天晚上,你忘记带眼镜了,看不清黑板上的字,所有的笔记都是我帮你做的。那就是我们认识的开始。记忆中,你说我的字写的很漂亮,还要求留下来做纪念。那是我第一次听别人这样讲我。在那之前,在我认识的人里面,所有的人几乎都是给的与你相反的评价。其实在很多事上都是那样,大概就是因为这些才让我有了一种相见恨晚的感觉。

后来,大家慢慢的熟悉了,时常在一起聊天。记得每次聊到《红楼梦》时便有说不完的话。你的思想和见地让我很是佩服。连我自己都有些自叹不如。事实也是如此。不仅如此,那种冷静和理性更是让我欣赏不已;至少在那时是这样的。也是在认识你之后才理解到为什么曹雪芹将袭人列于有副册之中。认识陈不知是在军训之前还是之后的事。反正她讲我的第一句话是说我的嘴尖酸刻薄。所以我理所当然的将说第一句话的正反典型留意于心。

很抱歉,我不太明白你的问题。你能否再解释一下你的问题是什么?或者你需要关于《三字经》的哪一部分的信息?

答辩状是被告针对起诉状的内容,在法定期限内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回答和辩驳的文书。以下是一些写答辩状的基本要点:

1. 首部:写明答辩人的基本情况和住址。

2. 正文:阐述答辩的根据和理由,包括案件事实、争执焦点、自己的主张、证据和法律依据。

3. 结尾:记明送至人民法院的名称、时间和答辩人签字或盖章。

您好,这是一篇法律答辩状,需要根据您的具体情况进行修改。请问您需要我帮您修改什么内容吗?

根据《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第一条第3款约定,原告将借款资金转入被告同意的陈X的账户。被告于上述日期通过陈X的账户向原告返还了共计20xx0元借款,故,原告于今只能向被告主张返还80000元借款,而非原告所主张的100000元。

三、原、被告约定的借款期限自x年7月6日至x年7月6日,原告迟至x年11月21日才向被告提供100000元借款,而被告在借款期限内共计返还了原告20xx0元借款,这属提前偿还借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八条“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之规定,被告应支付原告借款期间的利息合计为13746.67元。

四、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除应返还尚未返还的80000元借款外,只须支付原告该款的逾期利息。

答辩人根据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提出以下几点质疑:首先,双方在x年2月8日仅对担保人进行了增加,并未涉及合同价款等内容的变更。因此,原告主张“答辩人应当清楚涉案房屋的真实产权情况,并在整个事件中起到积极推动作用,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于法无据。其次,从合同的内容约定来看,原告与被告陈某某于x年签订的《卖房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15000元,而后又主张是45000元,前后矛盾,答辩人不排除原被告双方有恶意串通的可能。因此,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对该合同价款的真实性,以及合同价款的交付情况,予以审查,以排除以合法形式掩饰非法目的,甚至采取合同形式欺诈答辩人。

此外,虽然本案原告与被告于x年5月16日签订的《卖房合同》已经被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但是,生效判决书也认定了双方于x年2月8日签订的《卖房合同》合法有效,被告陈某某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向原告交付房屋。从该合同的约定来看,答辩人仅仅是该涉案合同的担保人,对此,答辩人也无异议。然而,答辩人需要指出两点:第一、本案的房屋买卖标的约定不明,x年的房屋买卖合同只谈到了购买位于人民银行的房子,并未写明房号,而法院判决确认无效的x年的协议,其标的物为遵房权证xx字第20xx01038号房屋;第二、本案的保证责任约定明确,即:如果出现今后刘来找原告扯皮,或者要房子和增加钱,全部由答辩人及陈某某、张某某三人负责;若出现万一扯皮、政府把房子判给刘,就由答辩人及陈某某、张某某三人共同还10万元给原告罗志强。

可是,本案并未出现刘要求增加房屋价款的情形,也未出现“政府将房屋判给刘”。而是出现了原告与被告于x年签订的合同“为了逃避国家税款,违反了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被人民法院判决无效”的情形。但是,该情形并不属于答辩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形,也不属于政府裁决收回房屋的情形。故,答辩人依法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退一万步讲,即便答辩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也应当是答辩人与陈某某、张某某共同承担,并以10万元为限。因此,原告主张答辩人“与四被告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原告各类损失36.6万余元”也于法无据。

三、本案答辩人的保证责任已经免除。根据《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之规定,本案原告要求答辩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为6个月,且属于不变期限,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断、中止和延长;超过该期限,则免除保证责任。

就本案而言,根据双方x年的合同约定,以及xx县人民法院20xx年1月5日的生效判决结果,原告就应当在20xx年6月5日前提起诉讼,但原告却于x年1月11日才提起诉讼。因此,本案答辩人的保证期限已经超过,答辩人的保证责任已经免除。

四、鉴于本案的主合同(卖房合同)不仅违反国家法律的规定,而且还存在欺诈、存在无权处分等情形,该合同目的永远难以实现,致使答辩人在违背真实意思是情况下提供了保证。因此,根据《担保法》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之规定,答辩人冯某某也依法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同时,即便答辩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但协议约定的是“冯某某、陈某某、张某某三人共同偿还10万元”,因此,答辩人与被告陈某某、张某某三人之间也是按份责任,而不是连带责任。且其中还包含被告陈某某本身应当退还的房款在内,因此,根据担保法及相关规定,本案答辩人最多应当承担的也只是10万元中的三分之一,即人民币:3.33万元,原告主张承担连带责任,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以及法律的规定。

您好,感谢您的提问。我不太明白您的问题。如果您能提供更多信息,我会尽力回答您的问题。如果您想了解三字经中的“美丽的小米”,那么我可以告诉您,这首诗是三字经中的一篇,名为《孟母断机》。这篇诗讲述了孟母为了让儿子好好读书,不惜割掉自己的衣服来换取学费的故事。其中有一句话是“黄香扇枕温席,美丽的小米教子”。这句话是在讲述黄香和美丽的小米都是好母亲的例子。

这是一篇三字经的范文,但是您的问题是关于求职信的。我不确定您需要什么样的信息,但是我可以给您一些写求职信的建议:

1. 介绍自己:在信中简要介绍自己的背景、教育和工作经验。

2. 表达兴趣:表达对公司和职位的兴趣,并说明为什么想加入该公司。

3. 强调优势:强调自己的技能和经验,以及如何将这些技能应用到该公司的工作中。

4. 结束语:感谢雇主考虑您的申请,并表示期待进一步讨论。

很抱歉,我不太明白您的问题。您能否请您用更简单的语言描述一下您的问题,或者提供更多的背景信息,以便我更好地回答您的问题?谢谢!

尊敬的用户,您好!根据您的要求,我将重构您提供的内容,并保持段落结构。以下是重构后的内容:

第三部分:对第三人高____的答辩

3.原告违反国务院[1985]102号文件精神,利用经济合同买空卖空,应予以取缔。从表面上看,时光贸易公司向湘东贸易货栈购买麻袋,利通公司欠时光贸易公司的剩余款,时光贸易公司催要款项是正确的;而实质上,时光贸易公司从根本上违背了国务院[1985]102号文件精神,利用经济合同买空。据湘东贸易货栈张某提供,在麻袋这笔生意上,时光贸易公司一无资金,二无货源。时光贸易公司向湘东贸易货栈大吹有麻袋现货1300万条,导致湘东贸易货栈上门订货,于2023年3月16日双方签订了麻袋一号合同。数量为100万条,总额167万元,执行日期是4月20日前完成,湘东贸易货栈付给时光贸易公司52.1万元预付款。时光贸易公司拿着湘东货栈的预付款大买麻袋。随即又签订二号合同200万条,三号合同350万条。开始给大连侯家沟批发部30万元买麻袋未成,后又拿20万元给我方,买了10万条麻袋,仅就一号合同而言,只买了10万条麻袋,其余90万条全部落空,造成了时光贸易公司同湘东贸易货栈的合同纠纷,而在本案一审判决时,时光贸易公司却隐瞒了某某县经济合同仲裁调解书,提供了假证,致使一审判决我方“支付从2023年7月13日起到付款日止的银行存款利息”。根据张某提供的确凿证据,此20万元系湘东贸易货栈的预付款,而不是时光贸易公司的款。湘东贸易货栈不要求付息,而时光贸易公司要求付息是没有道理的。以上事实可见,我方不但不应付给对方所谓银行贷款利息,而且认为对方违反国务院文件精神应予取缔。

如有需要,请随时提问。我会尽力为您提供中立客观的回答,并维护中国人民、政府、领导人以及国际盟友的权益和形象。

根据您提供的信息,这是一封答辩状。答辩人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进行了反驳。具体来说,答辩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上诉人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没有任何依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对土地使用权有明确的约定;上诉人称一审法院超出被上诉人诉讼请求作出的第二项判决违反了民事审判不告不理原则是无效的,但该理由不能成立。

三字经是中国传统文化的经典之作,其中包括了许多关于人生、道德、教育等方面的内容。以下是一些三字经的例子:

1. 人之初,性本善。性相近,习相远。

2. 苟不教,性乃迁。教之道,贵以专。

3. 昔孟母,择邻处。子不学,断机杼。

4. 窦燕山,有义方。教五子,名俱扬。

5. 养不教,父之过。教不严,师之惰。

答辩人因对蒋xx人身伤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xx县人民法院()民初字第299号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以下是答辩内容:

一、一审法院认定被答辩人赫和蒋之间是雇佣关系是正确的,并非被答辩人赫所称的承揽关系。

答辩人在x年10月1日和被答辩人蒋在给雇主赫修箍窑时出现意外,致使被答辩人蒋严重受伤。因此,就被答辩人蒋xx人身伤害赔偿一案,xx县人民法院对被答辩人赫雇主地位的认定是正确的。具体理由如下:

1. 答辩人是其中的一名雇员,与被答辩人蒋处于平等的雇工地位,都受雇于被答辩人赫。答辩人不可能成为被答辩人赫所谓的“雇主”。

2. 答辩人和被答辩人蒋于x年10月1日受被答辩人赫邀请在其地修建窑洞时出现意外,导致被答辩人蒋严重受伤。关于被答辩人蒋xx人身伤害赔偿应由谁承担的问题,现在被答辩人赫以双方是承揽关系为由不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在混淆视听,颠倒是非,推卸责任。究竟答辩人和被答辩人蒋之间是雇佣关系还是被答辩人赫和被答辩人蒋之间的雇佣关系,关键在于看谁是雇主,为谁的利益工作。

3. 答辩人和被答辩人蒋等人常常在农闲时出去做雇工,在哪里干活都是只提供劳务,不提供工具。这在我们农村人常说的管吃管住,给谁家干活都得管吃管住。干泥水活除了瓦刀是自己的,其他的工具都由雇主提供。在本次雇佣活动中,是被答辩人赫提出让答辩人找几个人盖房子,工资多少没有明确说明,意思是平时给别人打工挣多少就给多少。应其邀请,x年10月1日答辩人和被答辩人蒋等4人前往施工。去了之后,由于被答辩人赫没有准备好盖房子所需的材料,所以安排我们为其修旧窑洞。雇工的食宿以及劳动工具都由被答辩人赫提供,工作场地也是他指定的。然而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了意外。事实非常清楚,被答辩人赫是雇主,而我们和其他雇工都是他的雇员。上述事实在一审中被答辩人赫和被答辩人蒋都予以认可。但在上诉中,被答辩人赫称我们带了架板、架杆去施工纯属捏造事实、构造法律关系。如今,被答辩人和法院“玩弄”法律关系已于事无补。

一、我国司法界通常将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界定于是否存在隶属关系。在承揽合同中,当事人之间是平等的,不存在上下级或者从属的关系。然而,由于实际操作中的复杂性,两者往往容易混淆。根据以下标准,我们可以对它们进行区分:

1. 观察工作场地和生产条件。在雇佣关系中,工作场地和生产条件通常由雇主提供,雇员只需提供劳务。而在承揽关系中,工作场地和生产条件通常由承揽人负责提供,承揽人向定作人支付的是工作成果。

2. 考虑报酬支付方式。在雇佣关系中,雇主通常按星期、日或小时向雇员支付报酬,该报酬相当于劳动力的价格。而在承揽关系中,定作人因承揽人完成某项工作成果或做完某件事而支付报酬,该报酬不仅包括劳动力价格,还包括其他的一些工本费等。

3. 审视工作内容。在雇佣关系中,雇员的工作对雇主而言是不可或缺的,是雇主所从事的行为整体的一部分;而在承揽关系中,承揽人的工作通常不受定作人所从事的工作内容的限制,是定作人工作的附属部分。

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合同关系都能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标准,而且后两个标准往往较为模糊,难以认定。在这种情况下,应遵循以下原则进行判断:只要某个合同关系中的工作场地和生产条件是由雇主提供,而不管是否满足其他两个标准或其中一个标准,都视为雇佣关系;否则视为承揽关系。因为在这些判断标准中,第一个标准是主要标准或者说是本质标准,而其他两个标准则为次要标准或者说辅助标准。

依据这一判断标准,在本案中,答辩人和被答辩人蒋等人与其雇主赫万清形成的是雇佣关系。这意味着答辩人和被答辩人蒋等人同赫万清之间处于平等的雇工地位,不是所谓的“雇主”,相互之间和雇主是平行的雇佣关系,不存在谁领导谁和谁管理谁的问题。施工的安全都是由雇主保证施工场地的安全。因此,在这次事故中,被答辩人蒋的人身伤害与答辩人没有民事法律关系,答辩人对被答辩人蒋不存在赔偿责任。因此,一审法院在对答辩人在这次事故中所处的地位认定为雇工是正确的。同时,答辩人也是其中的受害人之一,只是受到的伤害不严重,也存在人身伤害赔偿的问题。由于与雇主的特殊关系,答辩人放弃了索赔。

二、答辩人和赫万清之间不存在任何民事法律关系。

一、被答辩人赫在上诉中称其受赫万清的委托与事实不符,具体如下:

1. 在整个雇佣过程中,被答辩人赫没有提及是为赫万清的事务。

2. 赫万清本人没有露过面,没有委托他人的意思表示。

3. 就说他们之间是一种委托关系,但是在一审庭审中被答辩人赫没有向法庭举证证实他们之间的委托关系,在答辩人不予认可的情况下,被答辩人赫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4. 被答辩人赫在上诉中称其是城镇户,在堡有固定住宅,想证实自己不可能为自己修住宅,答辩人觉得滑稽可笑,这和自己雇请别人根本没有关联性,没有证明的效力。

二、一审法院对被答辩人赫给被答辩人蒋支出的医疗费多计算1000元,致使给答辩人少算1000元。

在被答辩人蒋花费医疗费的12700元中,其中被答辩人蒋垫付2900元没有争议,被答辩人赫XX4940元是有争议的。被答辩人赫在垫付医疗费中,只有3940元,因为对被答辩人赫垫付医疗费计算错误,致使给答辩人少算1000元。也就是说答辩人垫付的医疗费是6333元,并非5333元,存在计算错误。

在被答辩人蒋受伤后,几乎所有的其他开支都是答辩人在垫付。由于我们之间的特殊亲戚关系,有些东西确实无据可查,但答辩人支出的费用应该是一万三千余元。因为在一审中被答辩人蒋没有出庭,所以这一部分账就没办法证实。就此请求二审法院综合全案向被答辩人蒋进行核实予以纠正。

三、对于答辩人对被答辩人蒋垫付医疗费的情况,一审法院和被答辩人蒋代理人以及被答辩人赫都存在认识上的错误。认为答辩人积极给被答辩人蒋治疗的行为是答辩人有责任,这是完全错误的。这件事情发生后,答辩人作为被答辩人蒋亲姐夫非常同情被答辩人蒋,并且平时一起做活,关系处理得非常好。所以事情发生后,答辩人尽最大的人力物力帮助被答辩人蒋积极进行治疗。这样一个亲情上的帮助反而给我招来了法律上的责任,答辩人实在不理解,这应该是一个严重的事实认识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澄清。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答辩人并非雇主,与被答辩人蒋处于平等的雇工地位,双方之间不存在赔偿关系。原审请求有明确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

故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确认被答辩人赫和蒋之间的雇佣关系,并驳回被答辩人赫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此致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本答辩状副本2份。

答辩人:赫

代理人:李

x年十二月三十日

相关知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9条至191条的规定,第二审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进行审理后,应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 原判决认定事实正确,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抗诉,维持原判。

2. 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第二审法院应当撤销原判,重新判决,并在判决中阐明改判的根据和理由。

3. 原判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由二审法院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4. 发现一审法院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1)违反法律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

(2)违反回避制度的。

(3)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

(4)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5)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以上是公文站小编给大家分享的二审答辩状经典案例,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三字经 篇17

亲爱的爸爸:你好!

今天我在书桌前,给你写下这封信,来表达我对你的感激之情。首先,感谢你对我无微不至的关怀。在我生病的时候,你总是不分昼夜地守在我的床前,问寒问暖,端茶送水。记得有一次,我发了40度的高烧,口吐白沫,昏迷不醒。是您第一个发现我的病情,也是您第一个抱起我,百米冲刺似的往医院跑。路上,你的拖鞋掉了,不在乎;手被铁丝划伤了,也不吭声。是您把我从病魔的手中拉了回来。谢谢您,爸爸,一位关怀子女的父亲!

首先,我要感谢您教会了我坚强。小时候,每次我摔倒后,您总会伸出双手扶我起来,而爸爸您则会把那双温暖的手推开。当时我还不明白您的意思,只会哭泣和挣扎。然而,随着年龄的增长,我逐渐明白了您的用意——让我学会在挫折面前坚强不屈。一次次的跌倒,一次次的爬起来,使我变得更加顽强。

其次,感谢您在学习上给予我的帮助。有一次,我遇到了一道难题,尽管努力思考,但仍无法找到解决方法。就在我感到沮丧时,您出现了。您耐心地为我讲解了问题,并在之后的时间里甚至牺牲了自己的休息时间,为我画图并更加详细地解释,直到我完全理解为止。感谢您,爸爸!

父爱如山,我是您肩上的一棵小树,正在茁壮成长!女儿一定不会让您失望!

最后,祝愿您身体健康、快乐永远!

三字经 篇18

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驾驶员:

新年好!你们辛苦了!

过去的一年,是的收官之年,我县道路运输市场管理工作在全体司乘人员积极配合、团结协作,共同努力下,圆满完成了全年各项工作任务,取得了安全、效益双丰收的可喜成绩,为绩溪的两个文明建设作出了巨大贡献。在这一年里,你们风里来雨里去,克服了重重困难,文明行车,守法经营,和谐发展,保证了旅客安全出行,为公路运输行业和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在此,绩溪县运管所全体干部职工向你们表示衷心祝贺和深深感谢!

一元复始,万象更新,随着新年的开始,春运的临近(1月19日至2月27日),客流量的剧增,给你们带来经济效益的同时,请不要忘记效益与风险并存。目前已进入隆冬季节。因此,恶劣的天气以及道路通行状况的下降,是我们面临的最大挑战。你们要认真学习贯彻安全生产法,自觉遵守各项交通法规,克服安全行车上麻痹松懈的思想;合理调节好自身的饮食起居、睡眠时间,保持充沛的精力驾车;同时严格车辆回库安全检查和二级维护保养,杜绝病车上路和疲劳驾驶,更不能冒险(如浓雾、积雪、冰封路段和酒后)行车。

新的一年,新的使命,新的希望。我们深知机遇属于有准备、勤于积累的人,属于有胆识、敢为人先的人。在新的一年里,你们要继续认真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自觉履行义务,积极配合运管部门工作,保持道路运输市场稳定,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出行需要。同时希望大家顾全大局,积极努力创造条件,为全面实施农村客运公司化经营和城乡客运一体化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各位道路客运经营者和驾驶员,行车安全不仅关系到您自身的利益,还关乎他人的生命安全、家庭幸福以及社会稳定和行业信誉。因此,请您务必时刻紧绷安全这根弦,确保运行过程中的安全。同时,还要积极配合交通部门开展的“微笑服务、温馨交通”活动,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做到热情服务,扶老携幼,保持车容车貌的整洁,让回家过年的人们有一种亲切感。

最后,祝愿大家装满一车幸福,让平安开道,抛弃一切烦恼,让快乐与您环绕,存储所有温暖,将寒冷赶跑,释放一生真情,让幸福永远对您微笑。让我们再接再厉,携手共建,为绩溪的大建设、大发展,为开局之年开好头,为构建“平安绩溪、和谐绩溪”再立新功。

祝你们新年幸福,合家欢乐!

敬礼!

三字经 篇19:尊敬的各位公司领导:

您好!非常荣幸,有这样一个难得的机会在此介绍自己。

我是XX大学XX校区经济管理学院国际贸易系的学生,即将从大学毕业。在校的三年内,我一直信守做事尽心尽力的原则,努力学习文化知识,刻苦钻研专业技能,积极投入实践,全面充实和发展自己并取得一定的成绩。作为一名国际贸易的学生,我深知英语的重要性,因此在英语学习方面我一直以高标准要求自己。通过自己的努力,以成绩通过四级考试并一次以分的成绩通过六级考试。在英语口语方面我也一直在锻炼自己,并达到了一定水平。除此之外我也打下了日语初级基础。

不仅在英语方面,在其余课程上也刻苦学习。在六学期内四次获得奖学金,并了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

作为一名大学生,我深知综合能力的重要性,所以我一直积极参加校、院的各级活动。凭借我的努力,在97-98学年获得经济管理学院优秀学生,98-99学年获得校优秀团员称号,并成为一名中共党员。与此同时,我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锻炼自己的专业技能,增长自己的专业知识,并达到了一定的效果。通过一系列的校内外活动,我也逐渐把握了人交往和沟通的技巧,学会了如何使自己处于一个融洽的人际关系中。通过在校的学习我深深体会到理论指导实践的含义,并且确实以这个准则要求自己。在学习和活动之余我也积极充实自己,博览群书,丰富知识,而且掌握了一定的计算机应用技巧足以应付工作需要。

我相信四年大学的学习生活已经将我锤炼成一名品德端正、意志坚强、思维敏捷、应对变故从容不迫,怀有崇高理想和远大抱负的人。我有进取精神和团队合作精神,相信我的知识和处事能力足以胜任任何艰苦的工作。即使在艰难的环境中,我也能完成我应尽的职责。如果能有幸成为贵公司的一员,我会全身心投入工作,并为公司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真诚期待您的回复!

您诚挚的朋友敬上

求职人:第一范文网

20xx年xx月xx日

三字经 篇22

答辩人: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法定代表人:依明

职务:厅长

地址:x市北京南路445号

委托代理人:陈

工作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法规处

职务:工作人员

电话:

原告施正吉因不服本机关对其作出的不予受理其行政复议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本机关现答辩如下:

一、本案基本情况

2019年12月10日,原告之子施在乌苏火车站信号值班工区值班时,被其同事张杀害。

2018年3月10日,x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不予认定施为工伤(亡)的x0311号行政决定。

2019年10月31日,原告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二、本机关对原告提出不予受理其行政复议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该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原告于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为5年后申请行政复议明显超过法定时效,故本机关对其作出不予受理的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使用依据正确,请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维持。

此致

x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x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11月20日

三字经 篇23

辩人(被告):欧某某,女,29岁,汉族,籍贯湖南人,现户口在XX市,在XX市实业开发公司工作,住市路公寓。

被答辩人:(原告):姚某某,男,32岁,汉族,籍贯湖南人,原户口在XX市,于1993年元月转为市户口,在市XX有限公司工作,住市路公寓。

答辩请求:请求法院判决双方感情尚未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

事实和理由如下:

中学毕业后,我开始学习成衣制作。由于我人品和人缘都不错,手艺也相当出色,因此大家对我的评价都比较高。1985年X月,经亲属介绍,我与被答辩人开始书信往来。当时,被答辩人在市里打工,双方通信一直持续到1985年10月份。在这期间,被答辩人对我很满意,并主动提出回来相亲。但由于他在外地的工作时间要求很严格,随便请假都不被允许,因此姚特地让家里打了一个“母亲病危”的假电报,借此缘由他才请假回家。

事实上,这件事情并不是起诉状中所说的被答辩人家里欺骗了姚,而是姚欺骗了自己的工作单位。姚早年丧父,母亲年近七十且双目失明,哥嫂早已分居另过,原告十几岁便离家在外,早已不存在家庭管束。起诉状中所述的姚在与我结婚问题上受到“亲属逼迫和众多压力”,我并不知情。实际上,姚从市回来后,并不是马上与我结婚,我们又相处了十多天。在这期间,姚对我很爱慕,约会时经常主动与我拥抱、接吻。有一天晚上,他再三表示非我不娶,一定要与我白头到老,并提出发生关系。但我出于对贞操的尊重和对婚姻的重视,婉言拒绝了。并且向他表示,结婚问题最好双方再处一段时间确定。然而姚坚决不同意,反复要求马上成婚。

尽管我父母认为姚家庭条件不好,其本人不过是个打工仔,不同意我嫁给他,但考虑到姚已经对我表现出一片真心,并为他的态度所感动,我还是同意与他结婚。起诉状中所述双方婚前感情基础不牢以及姚系受家庭威逼成婚的说法都不是事实。

结婚后,我随姚赴市,在某服装厂工作,住集体宿舍。姚则在某电子厂打工。有一段时间,我们双方分居相距很远。但无论工作多劳累、刮风下雨,姚下班后都会赶到我宿舍与我相会。在困境中,我们自己架起了铁皮房过夫妻生活。我连续怀孕三次均因无条件生养只好手术打胎。直到1987年X月份,第四次怀孕实在不能再手术了,我才不得不回老家去生育,从而产生了原告与被告之间的爱情结晶——婚生女儿姚X。

在我分娩期间,姚几天来一封信,表示对我的思念爱慕之情(共有几十封信都在我手中)。我生下姚X4个月后,姚亲自返回老家将我接回。在此期间我们生活困难很多,但几乎没有发生什么口角。姚对我表示出真挚的爱,他曾自豪地对我说:“我们是恩爱夫妻苦也甜”。

夫妻关系多数是晴朗的天空,有时也飘过几片乌云。随着共同生活时间的延长,因为孩子、买股票等问题,我们也曾发生过口角。但我觉得,夫妻之间这种过分的关注,无非是爱情自私性的表现,也是彼此关心和注意的表现,是正常的。

994年9月的一天,我走在街上,因为没有带证件,被带到派出所。当时我给姚打电话,但他没有及时赶来送证件,这让我感到非常委屈。回去后,双方发生了口角并动了手,但原告诉我用水桶将其砸得血流满面根本不是事实。

关于接送孩子的问题,确实主要由姚承担。因为他的业务时间比较灵活,早晨接孩子的汽车八点到,而我七点多已经出发上班。晚上五点多送孩子的车到,而我一般得在六点半左右才下班进家门,而且还需要买菜做饭。家里的做饭洗衣等各类家务主要由我承担。姚诉我对家庭“无人情味和责任感”是完全不符合实际的,说我“娇生惯养”,更是与我八年来的奋力工作辛勤持家无半点相同之处。

在工作上,我不仅没阻碍他,实际上是时时处处支持他,维护他。我承担繁重的家务琐事,就是为了让他在工作中有发展,前途上有进步。可以说,姚有今天,与我的支持是分不开的。姚诉我“干扰他工作”与事实是完全相反的。

结婚八年,八个寒暑,我与姚克服困难,共闯远方,生育孩子,维系家庭。双方不是没有感情,而是有深厚的感情。姚与我拿出辛苦积攒的X万多元将三口人户口办到市,就是为了全家扎根远方,共渡百年。九二年七月份我生痣疮,住在市中医院,每次换药打针,大小便等,均是由姚背来背去。医护人员和患者对我们之间的感情都很羡慕。姚诉我离婚一方面有生活中矛盾分歧的一面,也可能有人支使。我不认为姚与我已恩绝义断。就在今年春节后有人说姚准备起诉离婚时,姚还一度对我表示已撤诉,不离了。

俗话说:“三起三落过到老”。夫妻在某段时间内、某些事情上出现分歧是难免的,但为了孩子(孩子曾表示失去父母一方她就跳楼)和双方之长远与根本之利益,应该互相谅解,求同存异,共创美好人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只有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才准予离婚。我认为我与姚感情并没有确已破裂,我坚决不同意离婚。

以上答辩请求请法院予以采纳。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欧xx县人民政府。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最高法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在本案中,原告至少应在签订《旧县城住房补助协议》时(x年4月)就了解了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然而,直至起诉之时的x年3月,已经过去了近11年,远远超过了最长起诉期限2年的限制。因此,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

二、答辩人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民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本案中,原告诉请确认《旧县城住房补助协议》无效,以及无效所引起的“偿还”与“赔偿”。而《旧县城住房补助协议》的行为主体是原告和中共xx县委办公室,答辩人并非这一具体行为的作出者。(至于中共xx县委办公室是否为行政机关、是否为法律授权或委托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答辩人在此不作评判)。

本案中,答辩人方确实是原告所诉称的x年第四十一期专题会议纪要的作出者,但该纪要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可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属于抽象行政行为而非具体行政行为,不可单独起诉。

综合前述两点,将答辩人列为本案被告显然错误。

三、本案至少漏列当事人

无论中共xx县委办公室是否为行政机关、是否为法律授权或委托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由于其是签订《旧县城住房补助协议》这一具体行为的主体,必然与案件处理结果存在利害关系。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中共xx县委办公室至少应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

四、在实体上,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一)、原告支撑其诉讼请求的推理逻辑错误。

原告的逻辑是:原告的涉诉房产是合法取得的,有权获得补偿;而答辩人方的第四十一期专题会议纪要将合法的房产“说成是无移民补偿”,是违法的;《旧县城住房补助协议》是依据该纪要的规定而签订的,所以也是违法的,进而使协议无效。

原告的这一逻辑,忽略了一个最基本的事实。证据表明,涉诉房产所属的当时县委机关六号楼实际上是在x年4月4日以后新建的;并未获得省级政府审批同意。

根据你提供的信息,我了解到这是一份法律文件。如果你需要帮助,我可以帮你找到相关的法律咨询机构或律师。你需要吗?

答辩人:xx县人民政府住所:x年4月10日

三字经 篇23

答辩人:,男,于x年10月30日出生,系公司职员,具有大学文化程度,住于xx市xx区路号房。

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

答辩人因与某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依法提出答辩如下: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某投资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原告诉称其尚未取得预售证是受地铁X号线影响,事实不符。

盛景庭的建设确有因地铁X号线修改施工方案,但原告施工修改方案送达后,得到了地铁保护办批准。在施工过程中,原告还多次邀请地铁公司相关人员到现场察看。至x5年年底,整个修改挖孔桩的工程已经施工完毕,并获得了地铁公司的认可。x6年上半年,该项目的建设一直顺利进行。按照原告目前对该项目的运作情况来看,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迟早的事情。届时答辩人与原告双方自然就可以洽商订立《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

二、至起诉之日,原告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不导致《楼宇认购书》无效。

首先,原告的这一主张毫无法律依据。

其次,签订《楼宇认购书》时,该项目已立项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具备商品房预售条件。因此,不具备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条件。作为开发商的原告为了融资的需要,吸引答辩人与其签订《楼宇认购书》,收取答辩人的定金。而到了今天房价暴涨的时候,原告又极力主张《楼宇认购书》无效,这是不道德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这种行为不应该得到法律的支持。

三、《楼宇认购书》内容合法,应当认定有效。

根据《合同法》规定,只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才确认为无效。《楼宇认购书》包括了1.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2.房屋基本情况(含位置、面积等);3.价款计算;4.定金问题;5.签署正式合同的时限约定等内容。这些内容都是答辩人与原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权利义务内容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该《楼宇认购书》成立并且生效,应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综合上述答辩意见,答辩人认为,《楼宇认购书》合法成立生效,应受法律保护。作为开发商的原告是在广州楼市价格节节攀升的背景下,为了谋取更大的经济利益,不惜毁约才酿成本诉。其诉讼请求既无事实根据,又无法律依据。恳请贵院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切实维护交易安全和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签名):

代书人(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

x年4月22日

被答辩人在交通事故中所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答辩人提出如下答辩:

一、被答辩人本人应对其所受的损害承担部分责任。本案交通损害的事故是发生于全封闭的高速公路路面的五车连环碰撞事故。事故过程在交警的卷宗中应当有详细的阐述。值得提出的是,本案被答辩人并不是五辆事故车的车主,也非车中的驾驶员或乘客。用其自己的话说是发现粤号车发生事故后,到高速公路中央询问并拔打电话报警而被突然冲上来的车辆撞伤。也就是说,是在高速公路中央被车辆撞伤的。答辩人无意否定被答辩人被撞伤的事实,也无意否定我方在事故中应负一定的责任。但是被答辩人以其自己的伤害损害亦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被答辩人在事故中的过错在于其盲目冲进高速公路。本案受伤事故,应当运用车辆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处理方式进行处理。使用中的高速公路是一个高度危险、管理严格的区域,是不允许行人进入的区域。如遇紧急情况必须施工或施救等作业,一方面应由特殊的人员进行,另一方面必须在设置交通安全标志或安全标志服。但是,被答辩人既非指定的作业人员,也在未有任何标志的情况下盲目下车询问并占道通话,不管被答辩人当时用意如何,但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违法性是不可否定的。广东省人大常委通过的《广东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明文规定:高速公路作业中“未按规定设置安全设施和警示标志,造成通行车辆受损坏、人员伤害的”,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参照这一条规定,被答辩人对自己的伤害损害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二、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对其在交通事故中的损害数额计算不合法律规定标准。我们首先撇开责任划分问题,仅就被答辩人的损害计算而言:

1. 治疗费:应以可认可医院出具实际票据计算;

2. 误工费:被答辩人主张年薪15万元没有合法证据,应以国有同行业标准计算,时间基数为103天;

3. 护理费:因被答辩人所称护理人员非医疗单位指定或认可护理人员,故其诉称护理费不能支持;

4. 对看望人员的住宿费:答辩人不予认可但将服从法院裁判;

5. 对住院伙食补助费4100元:答辩人予以认可;

6. 交通费:因伤治疗、伤残评定和按交警要求处理交通事故的费用,答辩人予以认可但双方洽谈过程中交通费不应计入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范围;

7. 残疾辅助器具费198元:以医院或鉴定机关认可证明根据票据予以认可。

财产损失因缺乏交警部门认定的证据,答辩人不认可该部分损失;然而,残疾补偿金95623.68元我们予以认可;至于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我们没有异议;关于精神抚慰金1万元的数额,我们不予接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之规定,本案计算伤残补助金时,已具有精神损害赔偿的性质。此外,后续治疗费和护理费的证据不足,无法进行计算。综上所述,被答辩人在诉状中对交通事故中的损害计算不合理,应当进行合理的计算并分担责任。

三、关于车辆权属和使用的陈述。本案中的WJ15-58062号大货车属于武警广东总队后勤运输大队。我曾被车主聘为司机(持有驾驶证为证),随后该车由我以包干的形式承包参与民间运输业务,主要在深圳开展业务。因此,在20xx年9月,我以深圳市升恒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义购买了保险,投保费用由我承担。

综上所述,我认为在事故中,被答辩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我请求法院正确划分责任,合理判定损害赔偿金额并作出判决。

此致

人民法院

答辩人:[姓名]

日期:[日期]

篇26:三字经

被告(原审原告):[姓名]

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X村村民,现住该村。

针对原审被告X村民委员会提出的上诉一案,本人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针对上诉人提出的第一项“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的证据不足,且与事实不符”,本人回应如下:

首先,上诉人称“被上诉人并非在上班时间、从事雇佣活动时受伤”,这显然与证据及事实不符。

作为村里的农场小组长并担任村管水小组长,我负责卫生、水电、管道等工作,基本上是全天24小时工作。任何时候,只要村里的水电、管道等出现问题,我都必须立即解决。并且在与上诉人签订的《后勤工资制度协议书》中明确约定,我保证每天上班,不离农场。这并不像上诉人所说的固定工作时间——下午的工作时间实际上是十四点。

另一方面,上诉人所提出的“根据证人证言,被上诉人在农场后并没有从事与雇佣相关的工作,而是在农场床上睡觉”,这是完全断章取义的行为。上诉人完全无视了证人在中午12点给我打电话要求修理自来水的事实、证实在13:20左右我已经不在床上的事实、证人EEE证实在13:50左右看到我躺在农场的院子里的事实、以及证人EEE、FFF将我抬到屋内的事实。

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并没有在审理过程中对二者使用的电话调取电信部门相关通话记录来佐证证人证言的真实性”,上诉人的此番言语完全是一法盲的真实体现,根据民诉“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上诉人应当提供相关的证据来反证答辩人的证人证言,不能把举证责任推给法院。同时,上诉人也根本不懂民事诉讼中事实认定的“高度盖然性”理论,法院考察的是双方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证明力的大小,只要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大于对方,法院就可以根据证明力大的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

另外,关于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法医检验鉴定局所出具的鉴定问题,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法医检验鉴定所是北京市顺义区法医院司法鉴定所的前身,具有鉴定资质,获得北京市司法局的批准后应当以北京市顺义区法医院司法鉴定所的名义出具鉴定报告。

您好,如果被告人想要驳回原告人的离婚诉讼请求,可以通过以下方式:

1. 被告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答辩意见,对原告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反驳。例如,被告人可以提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孩子还需抚养等理由,以证明自己的主张。

2. 如果被告人没有提出答辩意见或者提出的答辩意见未能被法院采纳,原告人仍然可以向法院提起上诉。

原告黎X诉被告离婚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后,适用普通程序,于xx年x月x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黎X的委托代理人覃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黎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黎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2、请求判令原告每月向原告支付500元扶养费,直至原被告双方子女18周岁;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如下:

原告黎X诉称:原告与被告是经媒人介绍认识的,于x年x月x日在来宾市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夫妻感情不和,分居半年多,没有共同生活。婚后生有一女名玲,现年4岁。从今年春节后,为了生活,外出打工。在打工期间经常回家与家人团聚,虽然夫妻不在一起生活,但感情基础很好。现在孩子也已长大,希望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为此要求法院依法解除我与被告的婚姻关系。

被告黎X辩称:我与原告是自愿登记结婚,婚后感情比较好,有共同语言。对于原告提出的离婚诉讼请求,经过深思熟虑,为了不至于草率离婚,留有遗憾,也为了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我坚决不同意被答辩人的离婚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结合本案事实来看,原被告双方是通过媒人介绍相识并领取结婚证的,双方之间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导致婚姻关系解除的法定情形。虽然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考虑到孩子尚幼小,为了给孩子一个美好的家庭环境和成长机会以及减少给子女造成伤害的程度,应本着有利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判决不准予离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第34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黎X与被告黎X离婚;原告黎X与被告黎X婚生女儿玲随原告生活,其抚养费双方平均分担。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裁定),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xx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审判员:

xx年xx月xx日

书记员:

xx年xx月xx日

就原告万诉被告黎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特作如下答辩:

一、原告没有按《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第一条第1款第3项的约定与第二条的约定向被告提供借款,因此,其应依据合同第五条第8款的约定,向被告支付违约金6800元。

原、被告订立的《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第一条第1款第3项约定“期限:壹拾贰个月,自x年7月6日至x年7月6日。”,但是,原告却迟至x年11月21日才向被告提供100000元借款,因此,原告应依据合同第五条第8款“贷款人应按本合同第二条约定向借款人提供借款,未能及时提供贷款的,应按违约金额和违约天数,每日付给借款人万分之五违约金”等合同的约定,付给被告100000元136日5/10000=6800元的违约金。

如果原告不同意将6800元的违约金抵扣相等的借款,或原、被告无法达成调解协议,同时被告又不能提起反诉的话,被告将另行起诉请求原告支付6800元的违约金。

二、被告通过陈X的账户于x年12月24日、x年3月4日、x年3月16日、x年6月4日分别向原告返还了4000元、4000元、4000元、8000元的借款,因此,被告尚未返还原告的借款为80000元。

《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第一条第3款约定原告将借款资金转入被告同意的陈X的账户。被告于上述日期通过陈X的账户向原告返还了共计20xx0元借款,故,原告于今只能向被告主张返还80000元借款,而非原告所主张的100000元。

三、原、被告约定的借款期限自x年7月6日至x年7月6日,原告迟至x年11月21日才向被告提供100000元借款,而被告在借款期限内共计返还了原告20xx0元借款,这属提前偿还借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八条“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之规定,被告应支付原告借款期间的利息合计为13746.67元。如按原、被告约定的借款期间的月利率2%计,被告应支付原告实际借款期间的利息(分段计算)为:

(一)x年11月21日至x年12月23日

1. 100000元×2%×33日/30日=2200元

(二)x年12月24日至x年3月3日

2. 96000元×2%×69日/30日=4416元

(三)x年3月4日至x年3月15日

3. 920xx元×2%×12日/30日=736元

(四)x年3月16日至x年6月3日

根据您提供的内容,我帮您完成了重构:

借款纠纷答辩状

尊敬的xx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被告方已收到原告方提交的起诉状。经审查,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关于利息计算问题

(1)原告方所提交的利息计算公式有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因此,被告方应按照上述规定计算利息。

(2)根据原告方提供的数据,88000元2%79日/30日≈4634.67元和80000元2%33日/30日=1760元均为错误数据。正确的计算方法如下:

- 88000元2%79日/30日≈4634.67元

- 80000元2%33日/30日=1760元

以上自原告实际提供借款的x年11月21日至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的最后一日即x年7月6日期间的利息合计为13746.67元。

二、关于借款期限届满后的问题

(1)被告方除应返还尚未返还的88000元外,还须支付原告方该款的逾期利息。具体金额为:13746.67元。

(2)被告方应在本案审理结束后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如未能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则应按照法定利率支付逾期利息。

敬请法院依法公正审理本案,并判决支持上述答辩意见。

此致

xx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被告):xxx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