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7日开庭审理了快播传播淫秽物品案。在两天的庭审中,辩护人赢了名气,公众也赢了免费大片,还顺带普及了法律常识。然而,输家是王欣,他是唯一一个真正被带沟里的买单者。

辩护律师们的“无罪辩护”主要有三:一、别人也这么干,为什么只抓我?二、我们只做技术平台,跟内容无关,技术平台无罪!三、就算用户不用我们的技术,也会用其他公司的技术。

第一点的逻辑是,除了我杀人,别人也杀了人,所以我杀人无罪。第二点的逻辑是,我只卖刀,别人买刀杀人与我无关。你卖刀可以,不能附赠“杀人清单”促销的吧?技术当然无罪,但使用技术去鼓励犯罪,也敢说无罪?第三点的逻辑更是睁着眼睛说瞎话。

快播是如何登上中国视频播放软件最高峰的呢?盗版与色情起到了决定性作用。不仅王欣知道,别人也知道。其他公司没有从技术上纵容这些,哪怕也有少数监管盲点。这就是其他公司没有坐到被告席上的原因。这一点,不仅王欣知道,他的律师也知道。

王欣懂不懂法长安君不清楚,但长安君相信他花大价钱请来的执业律师不可能是法盲。用这种耍赖式的辩护,哪一点能证明王欣无罪?

一些律师违背职业道德,用绑架当事人的方式,为个人牟利。以前有,以后还会有。当然,不能证明王欣无罪也不意味着王欣就有罪。长安君不想跟着玩这种偷换概念,想老老实实和大家探讨,王欣究竟罪在何处。

我国《刑法》对“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规定是:“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而快播则涉及帮助他人实施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犯罪等活动。因此,王欣应该被判定为共同犯罪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之一。

根据您的要求,我将回答问题并保持段落结构。以下是重构后的内容:

在2010年的另一份司法解释中,规定了以牟利为目的,网站建立者、直接负责的管理者明知他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是淫秽电子信息,允许或者放任他人在自己所有、管理的网站或者网页上发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这里的关键词是“明知”。王欣是否“明知”?快播公司被抽检了4台缓存服务器,其中有21251个淫秽视频文件,占比超过70%。如果说全世界都知道快播公司高速发展的原因,而作为公司的CEO竟然不知道,那长安君也是醉了。王欣的律师说,不能因为有人用菜刀杀人了,就说菜刀公司有罪。不能因为说有人用电脑犯罪,那就说电脑公司犯罪。如果这个逻辑成立,那么社会必定大乱!长安君在此恭录一位网民的贴文:“明知对方要杀人而在凶手行凶路上递过去一把菜刀;明知抢劫犯要抢银行而提供银行内部结构图纸,这些算不算犯罪?”

2013年,英国一名14岁的女孩因患有湿疹,想在网上寻求帮助,结果遭到许多谩骂和人身攻击,不堪重负后上吊自杀。当时,英国媒体聚焦的问题同样是:“互联网是技术平台,对于传播违法犯罪信息的行为,技术平台是否无罪?”对此,英国首相卡梅伦说:“运营这些网站的人需要站出来,表现出他们的责任感。网络行为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煽动他人造成伤害或引发暴力行为,无论在网上还是现实生活中,都属违法行为。”正如许多有识之士指出的:互联网是一把“双刃剑”。它一方面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新的动力;另一方面也会为一些人不当谋利提供条件;为一些人从事犯罪活动提供手段。中国互联网上存在种种乱象;有些甚至成为顽疾;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究其根源;对于互联网的认知错误是一个重要原因。对于互联网;最大的误区就是互联网站只是技术平台;运营者对上面传播什么信息、有人利用平台做什么事没有任何责任;说白了;就是说:利用这个平台赚到盆满钵满是我的;这个平台给社会给他人造成危害与我无关。这就是中国一些互联网站运营者在利益的诱惑下放弃管理责任甚至抵抗监管借口和盾牌。这就是中国互联网乱象长期得不到有效治理的根本原因。这是中国互联网发展和治理大是大非的原则问题。这才是依法处置快播案的真正意义。

“谁经营,谁负责”,这应该是中国互联网的基本准则,也应该成为一条刚性的规则。在今天的中国互联网界和整个社会中,“依法治网、依法办网、依法上网”已经成为共识。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任何突破法律底线的行为都应受到制裁。这与庭审过程中的煽情言辞或庭外观众的兴奋情绪无关。

长安君期待这场备受关注的庭审能成为一堂关于中国互联网走向法治和规范的公开课程,让网络运营者、监管者和普通网友都能真正意识到并参与到互联网法治建设的过程中。

朋友,不要再用技术和情怀来为自己辩解,抬头看看,一把法律的利剑已经高高悬挂在那里......